证监许可〔2013〕1566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淮北矿业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请示》(银河证券[2013]63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淮北矿业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发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统称资产支持证券)的申请。我会对《淮北矿业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淮北矿业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买卖协议》、《淮北矿业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及计划的信用增级安排无异议。
计划存续期为5年。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总计不得超过20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全部面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须全部售予原始权益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机构。计划设立后,你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相关交易系统转让。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机构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单个机构投资者认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逾期未启动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你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监局报告计划推广工作的启动时间,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证监局备案。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等法规规定,依法合规推广计划,开展投资管理和后续服务活动。
(一)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你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你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产品特点和相关安排,重点提示涉及投资者重要利益的条款。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托管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费用计提、收益分配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定期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及相关审计报告。
七、计划终止后,你公司应当将计划的收益分配情况、清算情况等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八、你公司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计划设立、投资管理、后续服务、变更、终止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交易转让等活动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11日
(原标题: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淮北矿业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