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边 通讯员 陈群安)因开具发票和验收工程问题,导致武汉某地产公司拖欠武汉某建筑公司851万元工程款。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581万,但房产公司表示违约金只有280万。昨日,通过湖北省高院多次调解,地产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1220万元。
不开发票致拖欠工程款
2005年6月和2006年1月,武汉某建筑公司和武汉某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将开发建设武汉一商业中心部分项目包给建筑公司承建,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2008年9月和11月,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总价为3073万余元。同时还约定地产公司付款期限,如逾期还款,地产公司同意按2%月利息支付违约金。地产公司承诺同意建筑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按月息3%借款2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
当地产公司支付约75%的工程款时,建筑公司拒提供发票,地产公司决定拒绝支付后续工程款。建筑公司也不在验收单据上盖章。2011年8月,建筑公司向武汉市中院起诉,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851万余元和违约金581万余元。同年12月中院判决,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地产公司向检察院提出抗诉,今年6月,武汉市中院再审此案维持原判。地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院。
两种算法致违约金差300万
湖北省高院审理此案时,发现双方在违约金这一块有很大的异议。建筑公司表示,按照承诺书计算,从支付日到2011年8月,工程款中的200万按照36%的年利息计算,剩余的651万按照年利息24%计算,总共的违约金应该是581万。而地产公司则表示,最高院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一般不能超过造成经济损失的30%。按照这个标准,支付日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是5.31%,加上30%的损失,利率上浮到6.9%。851万的工程款中,200万的支付日是08年11月,500万的支付日是09年1月,151万的支付日是09年6月,就算截止到今年10月,各计算利息后违约金只有280余万元。
地产公司表示,建筑公司提出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应该以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但建筑公司则认为自己的损失远远高于违约金的数额,当初签订合同时,对方知道欠款总额,可以预见到损失;己方的损失包括通过各种途径融资3%月息的损失,也包括因对方没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停工和通货膨胀的损失。建筑公司认为不能按银行利率上浮30%计算。
法院调解双方妥协
9月10日,湖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制定了调解方案。11月6日,通过多次调解,急需回收资金的建筑公司表示只要地产公司尽快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可以下调到1220万。两天后省高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调解规定地产公司于12月10日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1220万元,建筑公司完成房屋验收等附随业务。如地产公司逾期不付钱,则赔偿建筑公司300万元损失。昨日上午,建筑公司完成了工程附随业务并提供了发票,双方握手言和。
虽然最高院指出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一般不能超过造成经济损失的30%,但这个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只能做一个参考。双方承诺书中约定的36%的年利息也并不违法。
——法官袁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