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原告:书店应承担全部责任
亮亮的父母认为,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为了打破气球而用气球轻顶无任何危险提示的电梯层门,而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听说过气球顶层门会出事故,因而孩子无法预见到危险,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书店没有及时发现电梯隐患,而“使事发层门一直处于无人知晓的危险状态”,因此要求书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书店:已出90万,孩子也有责任
该书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发后书店先期垫付45万元亮亮的医药费等。此后由宜兴市纪委出面协调,待责任认定后,确定具体的赔偿人、赔偿金额。期间书店又拿出45万元作为精神赔偿给予孩子父母,但双方终究因为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存在分歧而不欢而散。
书店方面认为,亮亮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他是未成年人,但已满14周岁,应当能够预见到在电梯层门上挤压气球是存在一定危险的,这次的事故他同样也有安全注意义务。
相关法规
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宜兴市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双方就亮亮自身是否有过错;书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则应承担全部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等问题产生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