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一次再婚,两次房改,3名相关人先后去世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汉法)一套福利房进行两次房改,相关的三人先后去世,期间还涉及再婚。这套房因为遗产继承权闹到了法院,法官像做了一道高难度的数学题才将其划分清楚。
经历两次房改 夫妻接力交房款
陶斌与秦英1960年结婚,生育了两个女儿陶琳和陶丽。1994年 秦英去世,陶斌与郝丽再婚。
1996年2月16日,大女儿陶丽和丈夫安全的儿子安平降生,10天后,陶丽去世。
坐落于江汉区江汉北路的一套房屋(面积80.45平米),原系秦英单位的福利公房。1993年房改(标准价),秦英缴纳了60%房款(票据遗失,具体金额不清)。1998年,第二次房改(成本价),陶斌以个人名义交纳剩下的40%房款7543.53元。
父亲遗嘱将争议房留给女儿
2007年12月30日,陶琳打印遗嘱一份:“本人现有一套住房,位于某路某宿舍,面积大约90平米。如果我去世,此房留给陶琳。”陶斌在见证人闫某、赵某见证下签名按印。去年9月,陶斌去世。
因该套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陶琳向江汉法院起诉。郝丽称,诉争房屋系与陶斌再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陶斌所立遗嘱系陶琳代写并打印,且有几处错误,且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应为无效遗嘱。
遗嘱有效 法院细分房产
法院调查认为,诉争房屋第一次房改时,秦英交纳了60%房款,此60%应属秦英与陶斌的共有财产。第二次房改时,陶斌交纳40%房款,此时,虽陶斌与郝丽已经结婚,但依据相关的房改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政策,因此,该房屋不因两人结婚而导致房改购房主体发生变化,陶斌所交的房款应属补足房改房差价,故40%房屋所有权应属陶斌个人财产。
本案中的代书遗嘱,虽在形式上不够规范,但遗嘱上有无利害关系的两位见证人签名确认,且有一人向法庭作证,故遗嘱有效,但陶斌只应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
另外60%的房屋所有权该如何处分?秦英去世后,60%房屋所有权发生第一次继承,陶斌享有30%份额,另属于秦英的30%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陶斌、陶丽、陶琳各继承10%份额。
1996年,陶丽去世后,其所继承的份额应由安全、安平及陶斌各继承1/30份额。因陶斌与郝丽已结婚,此份额应为夫妇共同财产,郝丽享受1/60份额。
陶斌去世,陶斌享受有房屋49/60份额应归陶琳继承。陶斌遗嘱中处分的安全、安平及郝丽的所有权份额无效,但对其个人享有的份额处置有效。法院判决,陶琳继承该房屋11/12份额,安全、安平各继承1/30份额,郝丽享有1/60所有权份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假设此套房以总价为60万元,它应该这样来划分继承:
福利房房改
第一次 秦英付款60% 36万
(夫妻共同财产,与陶斌各得30% 18万)
第二次 陶斌付款40% 24万
(个人存款支付,属个人财产)
秦英去世
其名下房产(30%18万)
由陶斌、陶丽、陶琳继承,各得10% 6万
陶斌拥有该房产份额为
30%+40%+10%=80%48万
陶斌去世
陶斌份额49/60作为遗产给陶琳
陶琳的份额为49/60+10%=11/1255万
郝丽 1/601万 安全、安平各1/30 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