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是否启动了倒查程序,从正面无法突破,是否做了排除?”在洪道德看来,若校方发出的通报确是来自警方,则此做法值得商榷。“警方没有义务向校方报告案情,即便下发不立案通知也应该向控告人下达,这不在他的职责范围内。”
早报记者 黄芳
35岁的河北蠡县农民董建超把他自拟的“悬赏征集线索”的布告贴满蠡县大百尺镇、中学门口和附近的村庄,在他看来,这是获取儿子死亡真相最后的希望。
三个月前,9月10日,他的独子——12岁的初一学生董帅在军训期间非自然死亡。由保定市和蠡县两地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分析董帅的头部“曾受到接触面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符合“硬膜外血肿死亡”的特征。
“一向身体健康、性格活泼的孩子怎么会突然死亡?”幼子死亡前一天的短暂“失踪”和他宿舍的“丢钱风波”让董建超深陷丧子的痛苦和疑惑。
然而事发至今,当地警方以“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伤害”和“不能排除自力和意外死亡”为由未对此事立案,蠡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此事仍在立案前的初查,法律没有规定这个期限”。
不过意外的是,涉事的大百尺镇中学已向师生发布关于此事的通报,并称“基本排除故意直接伤害,外力来源倾向于碰撞和摔倒”。在接受早报记者的采访时,该校老师暗示该通报来自官方,而蠡县县委宣传部却否认见过此份通报。
尽管刑事方面未现明显进展,当地政府却已组成协调小组,就“民事补偿事宜”与董建超和他的律师商谈过多次。据董的律师介绍,“有村里的相关人员告诉董建超,不告就好谈赔偿。”
事件本身疑问重重,其延伸出的“立案审查期限”更让相关刑诉法专家关注,在他们看来,“立案审查无期限”的法律设计无疑为徇私和腐败预留空间。
一个人待在227房间
董建超是河北蠡县北郭丹镇枣林村村民,他的儿子董帅今年刚升入蠡县大百尺镇中学念初一。
自9月3日开学后,学校放了几天假,直到9月7日,初一的学生统一返校,他们被安排参加为期一周的军训。学校规定,没有特殊原因军训不能缺席,入训少于五天半者则被自动退学。按照日程表,白天军训,晚上有三节晚自习。
董建超告诉记者,董帅是在7日的下午5点多到校的,8日傍晚他曾在学校看到儿子。“9日早上,他们班主任张岩明给我打电话,大概是七点左右,问孩子回家没?我说没有,因为他们是封闭式学校,班主任就说你别急,可能军训站错了队。”
过了半个小时,董建超给张打电话得知孩子仍未找到,他随即和妻子一起到学校,从楼上、餐厅、宿舍分头找,“他们几个同学也在帮忙找。”后来,董建超的妻子在227宿舍见到了他,“他一个人在那待着。”
227房间并不是董帅本人的宿舍,他的宿舍在四楼的420房间。这让董建超觉得纳闷,“我问为什么在这睡觉呢,孩子也没说什么,就说军训累着了。”
随后他们一行又回到420宿舍,班主任也随即赶了过来。在这期间,她告诉董建超,7日晚上董帅的宿舍住进来一个新同学,是个插班生。宿舍本来是五张床睡10个人,他来了之后就把床拼在一起多挤一个人。
“班主任说当天晚上他丢了190元钱,闹了一晚上,骂了同宿舍的人,还说要打人。”不过,班主任并未向董建超夫妇解释这起风波与董帅有何关系。
因为军训有规定,董建超夫妇没有把孩子接走,“董帅说头痛,就领着他去校医务室测了测体温,都是正常的。”于是董帅就归队了,而董建超跟老师聊了几句也离校了。
“校医说可能军训累着了”
接下来事态的发展让董家人始料未及。
“9日中午一点半左右,他们班主任张岩明打电话来说董帅吐了,不行就来学校把他接回家休息。”
大概两点左右,董建超赶到大百尺镇中学,刚进校门,他看到张岩明从远处迎过来。张把他领到校医务室,“我看到董帅趴在医务室的床上,好像在 睡觉 。校医出来给他(用听诊器)听了听,说没事,可能军训累着了。老师就说,那就接回去休息两天。”
老师和董帅的母亲一起“搀着”董帅上了车。董建超回忆,当时董帅低着头,一句话也不说,像是“昏迷”的样子。在医务室的时候,“校医让叫他,但好像没叫醒。”
从大百尺镇中学到董家所在的枣林村大约十分钟的车程,其间董帅没有和父母说话,回到家后,董帅径直到卧室休息。“我认为他可能是军训累着了,根据校医说的,回来就让他睡觉了。”
下午吃饭的时候,董建超叫了儿子几声,“没醒,心想着孩子累了就让他睡吧。”
这一觉持续了一下午,一晚上。
次日凌晨一点半左右,董建超夫妇听到几声剧烈的咳嗽声。“孩子跟我们俩在一张床上睡着呢,他一咳我们就醒了。”拧开灯一看,孩子流鼻血了。
董家夫妇赶紧给邻近的村医打电话,对方摸黑赶过来一看,“情况不对,让马上送医院。”董帅随即被送到距离枣林村最近的高阳县医院。
到医院的时间是凌晨两点多。急诊室医生抢救了四十多分钟,“无效,死亡了。”
头部的伤“形成了塌陷”
董建超想不明白,活泼泼的孩子怎么就突然死了。
抢救时,医生发现了董帅身上的外伤,“左侧腰背部有表皮剥脱。”急诊医生按常规急救措施做了心脏复苏和输液,“他们也闹不懂这种情况怎么就致命了。”
直到董帅被宣告死亡后,董建超给他换衣服,发现了头部的伤,“做过CT后发现形成了塌陷,大夫说这是致命伤。”
“我就打电话告诉班主任这个情况,随即就报警了。”
当天上午,警方对董帅的班主任做了笔录,不过她拒绝向董建超透露更多信息。“说有什么事情都跟公安说了,你们就找公安吧。”
10日下午,来自保定市和蠡县两级的法医对董帅的尸体进行了检验。董建超向早报记者提供了他摘抄的鉴定意见。
根据该份意见,尸表检验显示“左侧腰部可见两处相邻表皮剥脱”,分别为“4.5 3.6,8.7 3.4”;解剖检验显示“左颞部头皮可见7 4皮下出血,左颞肌可见3.8 3.8出血,左颞鳞缝前端分离”。该意见论证,排除毒物中毒死亡,“左颞部头皮下出血,左颞肌出血、左颞鳞缝前端分离,延伸到颅底,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蝶骨小翼骨折,分析符合硬膜外血肿死亡。”
法医作出“上述部位曾受到接触面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的分析结论。该意见书的落款分别为保定市公安局副主任法医师李红涛等三人,及蠡县公安局法医师陈松、周渤二人。
警方:警察也是人不是神仙
根据公安部2013年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这意味着立案需要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属地管辖”等三个条件。
此外,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然而事发至今三个月,当地警方既未决定对此事立案,亦未向家属下达“不立案通知”。
就此,蠡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志辉向早报记者回复称,“不符合立案的三个条件,没有犯罪事实。”不过他拒绝就此点做进一步解释,并强调“我们没有说不立案,案子还在初查,在收集证据,我们是按办案的标准审查案件,立案审查期法律没有规定多长”。
就记者发去的采访提问,杨志辉未予回复。他再三提出与记者面谈,并称“这些问题,我们当面回复”。
事实上就这些问题,蠡县公安局局长郭建民在与董帅家属的一次座谈中有更详细的解释。
10月24日,董建超向河北省公安厅信访处反映“董帅非正常死亡公安不立案的问题”,在省厅的督促下,10月28日,董建超及其家人见到郭建民,郭与其进行了一小时左右的谈话。
“他说我是局长,我说话负责,你们可以录音也可以做笔录。”
在这次谈话中,郭建民对董建超表示,现在掌握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可能是意外,也可能不是意外是犯罪,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郭同时提到,“也请了省厅的法医做鉴定,他的意见是董帅的颅骨跟别人不一样,比一般人薄,专业术语叫 玻璃人 ,法医倾向于意外事件。”
“外力就都是别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己磕的,碰的。”不过郭建民强调法医的意见并不是最终结论。
至于为何不下达不立案通知,郭建民解释称,“还在初查呢,只是法医的意见,也不能排除是犯罪。”
“立案前的初查法律没有规定时间。一个案子跟一个案子不一样,就算限期破案也有破不了的。” 郭称也通过各种方式搜集过证据,“警察也是人不是神仙,目前是这个事情查不清,作为公安局长我们无能。”
“如果你发现我们有包庇、有徇私,可以举报。”郭建民说。
律师:可撤案不能不立案
不过对蠡县警方“未立案”的解释,董建超的律师张志杰认为“不成立”。
“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意外造成就要立案。”张志杰认为,立案以后在侦查过程会出现很多情况,如有证据证明是意外,或者犯罪嫌疑人年龄不满14岁,“根据法律规定都可以撤案,但不能不立案,立案并不是一定要判人。”
在张志杰看来,立案是关键一步,不立案司法程序就无法继续。而更重要的在于,办案机关未立案就无合法侦查权,不能依法对案件行使侦查权。即使在没有立案的前提下调查发现了不可重复取得的某些证据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将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更可怕的是,时间久了证据面临灭失。隔上半年,再问某个证人,他可能就说我忘了。”而且长时间未立案,潜在嫌疑人(如果有的话)可能失去有效控制,串供或销毁证据的可能性增大,“到时候再取证就更难了。”
在张志杰看来,本案的排查范围并不大,“开学才几天,只需要弄明白几个问题:8日晚上宿舍的人都在不在?谁出去了,出去干什么了?有没有人能证明?9日发现董帅在2楼的宿舍,这个宿舍与420宿舍的人什么关系?”
“关于作案工具这一点:按刑诉法规定,即使找不到刑诉工具,也可破案。”
就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向早报记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既然有法医鉴定,可以确定死亡时间,警方完全可以启动倒查。”
“正面突破不了(无法证明是犯罪),可以排查。就从离开学校的时间点往回查,跟死者接触的有哪些人,有哪些机会可能接触到磕碰,摄像头监控不到的地方就找人问;再继续查这个孩子有没有什么负面情绪,有没有把自己脑袋往墙上撞的行为。”洪道德说,“如果能排除自杀和自己磕碰这两种可能,那就是他人造成,就够立案条件。”
就“证据搜集情况”,蠡县警方以“涉及办案机密”为由拒绝向记者透露。
不过在一份大百尺镇中学向师生发放的情况通报上,记者看到这样一段话:“公安机关分别对死者同一宿舍、同班邻座、军训中同一列同学和与死者有过接触的教官、教师、校医、村医、宿舍楼管理职工、学校内相关监控录像进行了调查及现场勘验并同家属座谈,未发现董某和同学之间发生打斗、运动时摔倒的情况,未发现学校老师、军训教官对学生殴打情况。”
校方:排除故意直接伤害
董帅死亡前的“短暂失踪”和“丢钱风波”仍是董家人心中难解之谜。
不过董帅的班主任张岩明向早报记者否认丢钱事件引起了争执。“没听说他们宿舍起过争执,也没听说这事跟董帅有关。”
张称,她是在丢钱的第二天得知这件事情,“有几个同学跟我报告这个事情,说找钱。但丢钱的同学都不确定钱是丢在宿舍还是丢哪里了。”
张岩明称,9日那天看到董帅时他流鼻血了,“就问他要不要去医院,他说不去,后来看他不太对,就打电话给家长,让家长接回去。”
尽管警方坚称事件未有结论,但学校却已向师生及家长发出通报。
在这份名为“蠡县大百尺中学一学生死亡情况的通报”的开头写道,“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展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正文提到,“经检验,死者左颞部头皮轻微表皮剥脱,左腰背部可见一处表皮剥脱(鉴定系没有衣着时形成,且与头皮伤不是同时形成的)……
“根据死者头皮伤极轻微,受伤程度由外向内体现出由轻到重,以及儿童颞部颅骨很薄的特点,分析为接触面积较大较光滑的平面物体如地面、墙壁等,排除锤子、棍棒等工具直接形成,基本排除故意直接伤害。外力来源倾向于碰撞和摔倒。”
张岩明暗示,通报来自“抬头那个单位”。早报记者多次致电大百尺中学校长陈贵德求证通报来源,未获回应。
蠡县公安局长杨志辉称该通报“是县里让弄的”。不过记者致电蠡县宣传部新闻科的周姓科长,对方却否认见过并发出过通报,“事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结论,基本排除故意伤害?没有见过这样的说法。”
蠡县官方欲民事补偿
“既不决定立案,也不下达不立案通知”让董建超很沮丧。这意味着他既无法就“不立案”提起“行政复议”,也无法向检察机关“申诉”,寻求下一步的救济途径。
与此同时,在刑事程序未完(不管是立案还是不立案)之前,董建超的民事程序也无法启动。
“按法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但现在具体的肇事方没有确定,赔偿主体也不能确定,民事程序也不能进行。”张志杰解释说。
不过让董家意外的是,在刑事案件没有结果之前,当地政府已经组织了几次民事补偿的商谈。
由蠡县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当地政府成立了“解决大百尺中学学生董某非正常死亡案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当地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教育局、郭丹镇、百尺镇等。
“第一次谈叫民事赔偿,后来改称民事补偿。”张志杰解释称,尽管一字之差,但意义完全不同,“民事赔偿必须有赔偿主体,且主体有过错。但事件目前还没有判定肇事方,所以不能叫赔偿。”
“而民事补偿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张志杰说,第一次谈是在事件发生后,由乡镇、村委会有关人员参加谈,大概持续了七八天,就是询问家属能不能先期赔偿。
在11月初,由县政法委、公安局、刑警队、教育局、司法局以及政府聘请的律师在场再次商谈了一次。
不过补偿的方案至今未有结果。
“董建超最近给我发了一条短信,说村里的人到他家去了,说你要不告就好谈赔偿,如果告那么就不再谈赔偿了。”张志杰说。
董建超告诉早报记者,他咨询过有关法医,确信根据孩子目前的伤,受位置限制“自己很难造成”。
现在,他已向蠡县警方申请法医“补充鉴定”,并就法医意见中“钝性外力作用”和“硬膜外血肿死亡”是否死者自身原因造成,向专案协调组申请专家论证,但未获回复。
警方是否启动倒查程序?
在洪道德看来,蠡县警方的立案程序“基本都成立”,“立案审查期限法律未作规定。刑诉法对警方的立案提出较高要求,有犯罪事实和应当追究刑责。有犯罪行为发生就必须有充足证据证明,并不是发现一具尸体就是一起凶杀案件,必须证明是他杀,既不是自杀也不是意外,要证明到这种程度。”
“法医鉴定是外力致死并不足以证明是他杀,外力有很多种,可能是自己摔的别人打的或者意外。孩子死亡三种可能性都有,只有证明死亡和他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立案。”
但他同时提出疑问,“警方是否启动了倒查程序,从正面无法突破,是否做了排除?”在洪道德看来,若校方发出的通报确是来自警方,则此做法值得商榷。“警方没有义务向校方报告案情,即便下发不立案通知也应该向控告人下达,这不在他的职责范围内。”
此外,洪道德指出通报中所涉法律术语亦有瑕疵:“故意直接伤害”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用语,法律上只有直接故意伤害和间接故意(即放任或过失)伤害致人死亡。
事实上,该起事件延伸出的“立案审查无期限”问题被法学界诟病已久。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但该法条未对“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
事实上在刑诉法于2012年作第二次修正之前,法学业界和学界已多有限定“立案审查期限”的呼声。
时任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审查逮捕二处处长的刘福谦于2011年10月在《检察日报》上刊文称“刑诉法修正案应对立案审查期限作出规定”,文中提到:“由于本条没有规定审查立案期限,这就为公检法机关何时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留下了相当大的裁量空间,致使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长时间内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现象。”
刘福谦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个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乃至贪赃枉法提供了条件。由于刑诉法规定的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以公安机关不立案为前提,对于这种长时间既不作出立案决定又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检察机关又无法进行监督,这不能不说是刑诉法立法的缺陷。”
而在洪道德看来,“不设置期限就不能称之为诉讼行为,诉讼行为必须有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法律对立案审查不设置期限,意味着办案机关的决定权限太大,实际上也是设置了第三种处理——既不决定立案也不决定不立案。” 洪道德说,基于这项规定,他手头甚至有三年无法立案的情况。
在刘福谦看来,设置“立案审查期限”不仅“有利于促进接受报案的公检法机关及时侦查取证,防止因立案不及时而导致证据灭失,进而影响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
而对于确实不构成犯罪的,“也能早给涉案人员或者涉案单位一个交代,避免长时间因受调查而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