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云芳 鲍志恒
日前,河南省高院提出改变现行刑事庭审布局的思路,主张将被告人席从法官的对面,移至辩护人席一侧,而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立的“听证式”布局。
在河南省高院看来,这种改变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且这种“听证式”布局方便了辩护人与被告人的交流,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
目前,河南省高院打算选择部分基层法院先行试点、选取被告人危险性相对较小的部分案件先行推进,同时积极推动最高法、高检院修改设立刑事庭审现行布局的相关文件。
现布局系有罪推定思维
我国现行的刑事庭审布局是,被告人站在审判台的对面,与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构成一个四方形。其依据是1985年最高法、高检院联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的规定》。
身兼刑辩律师的学者毛立新认为,这种布局类似于中国几千年传统司法活动中的“坐堂问案”,庭审时“被告人轮番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讯问、发问”。
河南省高院认为,这种纠问式的审判模式,被告人始终是作为被审讯的对象,在审判官面前接受审判,其实质是“有罪推定”思维的体现。这种布局,等于给被告人贴上了 “犯罪化标签”,明显与 “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确定其为有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悖。
实际上,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应当是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三者是一个“等腰三角形”式的结构。而在目前刑事庭审的“四方形” 布局中,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距离较远,双方很难进行交流。
毛立新说,实践中,辩护人要和被告人在法庭上沟通,必须先经过审判长的同意,“但即使审判长同意也没办法交流,因为不可能为了你们交流而中止庭审”。
律师朱明勇也认为,只有辩护人和被告人随时沟通交流,才能及时作出最佳的辩护策略,“比如被告人希望认那些罪,可以争取到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律师就不用坚持做无罪辩护了;而被告人对于庭上展示的证据,有什么新看法,也可以及时告诉辩护人。”
河南省高院把这种庭审布局下的交流不便上升到了不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高度,称被告人无法及时得到辩护人的有效帮助,“不利于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难以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去犯罪化标签”
除了被告人席位,河南省高院此次对证人席的位置也做了微调。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的规定》,现行刑事审判中证人席设在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河南省高院则将证人区分设置,控方申请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其席位列于公诉人席一侧;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其席位列于辩护人席一侧。均面向审判台。
“我们现在的法庭,可以说是 一个倾斜的法庭 。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坐在囚笼里,站在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问的地位,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在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之下,怎么能够实现裁判公正?又怎么能够不出错案呢?”
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看来,要落实“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必须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这其中,如何实现法庭的“控辩平衡”至关重要。
为此,河南省高院还计划在庭审形式上实施一揽子“去犯罪化标签”举措:除本人要求外,不得给被告人剃光头;不得强制被告人穿着囚服;除涉嫌严重暴力等犯罪的被告人外,一般对被告人不使用戒具和囚笼等。
此外,河南省高院还表示,将考虑借鉴薄熙来案的庭审经验,在保证庭审安全的前提下,为被告人提供纸、笔,方便他们在法庭上记录和辩护。
全面推行尚有难题
由于与现行刑事审判布局的法规相冲突,河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强调,目前的改革还只是一种“思路”,在选择部分基层法院先行试点的同时,还需要积极争取、推动最高法和高检院修订相关文件,对刑事案件庭审布局重新作出规定。
为安全考虑,河南省高院要求,试点先选取被告人危险性相对较小的部分案件推进,如过失犯罪案件、非暴力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刑事案件等。
为什么现行刑事审判布局三十年来一直未能改变?毛立新认为,一个原因是过分强调安全问题,“担心庭审中被告人出意外情况,和律师放在一起,对律师也不安全。”
但他又表示,大多数被告人是没有危险性的,不会伤害律师;对有危险性的被告人,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有的会咬人,就给他头上戴特制的面罩”。
朱明勇则认为,要全面推行河南高院设想的庭审布局,在技术层面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近年来随着涉黑案件的增多,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人数往往较多,如贵州黎庆洪案曾出现57名被告人同堂受审的场面,青岛聂磊案的被告人数更高达144人,如此众多的被告人都放在辩护人一侧,安全和法庭容量都是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