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26条管理规定昨公布 接待10人以内,陪餐禁超3人
住宿 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可安排普通套间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适用对象
《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规定》执行。
据新华社电 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公务接待进行规范,并明确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新华社就此对国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规定》共分26条,对2006年印发的规定内容进行了大范围、大幅度修改和增加,修订后共26条,其中,15条为全新内容,7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规定》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共提出了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
相比旧版规定,《规定》将“执行任务”新纳入“国内公务”范围。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提出三个方面13项新举措
问:针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国管局负责人:《规定》提出了三个方面13项新举措。
一是源头管控,双向约束,从起点和源头压减公务接待活动数量。
为此,《规定》提出:
严格公务外出管控。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严控接待范围。明确要求接待单位严格审批控制,无公函不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接待单位应当填写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之一,留存备查。
二是明确标准,综合治理,简化和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为此,《规定》提出:
简化接待礼仪。明确规定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限制接待住宿房型,接待对象自负住宿费用。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严格限制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
规范警卫安排。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管控交通,不得清场闭馆。
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接待费开支标准参照会议等标准分地区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严格接待费报销管理。明确报销凭证种类,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是全面公开,强化问责,坚决杜绝公务接待中的“破窗效应”。
为此,《规定》提出:
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全面建立接待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立体式的接待工作监督检查体系,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将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强化责任追究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接待开支标准
问:《规定》对根治国内公务接待中公款大吃大喝顽疾,作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国管局负责人:《规定》要求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即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只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陪餐人数严格控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同时,《规定》对接待工作餐的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作出严格限制: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问:《规定》如何对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制定问题作出规定,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国管局负责人:为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同时确保接待开支标准符合实际,避免在接待工作中留下突破标准的借口,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规定》坚持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接待开支标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问:《规定》如何从经费预算源头规范公务接待费支出?
国管局负责人:经费预算是公务接待费支出的源头,规范接待费支出,首先要严格预算管理。《规定》要求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总额控制,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避免多头来源和支出规模失控。为防止负担转嫁,《规定》明确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问:《规定》如何增强公务接待活动的透明度,强化监督问责?
国管局负责人:为了增强公务接待活动的透明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问责是破解公务接待管理难题的关键一环。没有问责,不设高压线,再好的制度和标准也难奏效。《规定》从加强业务检查、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加大惩处力度这三个角度强化了对接待活动的监督问责。要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接待经费开支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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