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12月3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备受争议的大关县官员强奸4岁幼女获刑5年一案进行开庭再审,持续2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进行公开宣判。该案一审判决此前被昭通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据悉,被害人之前与郭玉驰及其家属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获赔15万元。
据中新网报道,今年8月24日晚,时任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实施奸淫。随后,郭玉驰被捕并移交检方起诉。检方起诉建议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
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郭玉驰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均不予支持,判处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新华网报道,经受害人家属申诉,昭通市检察院以“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行为影响恶劣”三条理由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于10月15日提出抗诉。10月17日,昭通市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大关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的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
据人民网报道,由于被害人与郭玉驰及其家属之前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所以此次庭审审理此案的刑事部分。针对民事和解协议,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维镖表示,经法院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15万元。
陈维镖说,“虽然庭外和解是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意见中的两个规定都支持从重、从严处罚。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9至10年有期徒刑。”
陈维镖所说的“意见”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10月24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指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并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前述中新网报道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认为,该案被告为官员,受害人为幼女,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再审对刑期肯定有所调整。
达成民事和解 受害人获赔15万
据《北京晨报》11月5日报道,在一审中,受害人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30000元,误工损失18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万元共计85万余元。9月24日,一审法院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一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该案被昭通市中院发回重审后,10月25日,大关县法院就民事部分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民事和解,郭玉驰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状。
就是否接受郭家15万元的赔偿,家里的意见发生了分歧。受害人父亲王先生首先表示无法接受从轻处罚郭玉驰:“我永远都不会原谅郭玉驰,我最大的期待就是让他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他认为孩子的安抚、治疗、搬家的费用都不止这个数,钱根本不够。但受害人母亲刘女士认为,对于这个以丈夫外出打工为主要收入的家庭而言,家里经济现在就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更别说孩子以后治疗的事情了。
10月24日,与《意见》发布同步召开的记者会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曾对该案的一审民事赔偿判决结果解释道,“我们看过这个案件的判决,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所以一审未支持其相关的诉讼请求。我们审理案件是讲究证据的,光说要求赔偿,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能证明你进行过这方面的康复治疗,有费用支出,否则的话法院确实很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