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备受关注的“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二审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冀中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
冀中星上诉被驳回 二审维持原判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以其系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三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冀中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据南方周末网10月15日报道,2013年7月20日,自称遭东莞治安员殴打致残的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携带自制爆炸物和传单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反映诉求,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据前述京法网事消息,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就冀中星出于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而实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认定,一审法院在查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实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虑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现场避免了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等从轻情节以及携带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出口引爆等从重情节,对冀中星量刑适当。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冀中星诉广东警方未信息公开 广州中院不予受理
另据《京华时报》10月27日报道,今年8月1日,冀中星委托律师刘晓原向广东省公安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广东警方公开其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案重新调查的结论,广东省公安厅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作为答复。
冀中星在东莞被殴打致残案已于今年9月在当地刑事立案。10月18日,受冀中星委托,刘晓原到广州中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请广州中院判令撤销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答复,并令广东警方公开“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
冀中星在向广州中院递交的行政诉状中称,2005年6月28日晚,他驾摩托车送客人,途中遭到当地治安队员的拦截殴打致双下肢瘫痪,8年来四处上访仍得不到解决。
广州中院经审核认为,冀中星对广东省公安厅的申请要求是对政府刑事案件侦查进展的了解,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不受理冀中星诉广东警方信息公开一案。
据新华网报道,在11月28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上访者,他自己的信访问题没有解决而报复社会的极端个案,比如冀中星案,对待这类案子,国家信访局今后将如何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李皋表示,这类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不是一个方面的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工作。具体到信访部门做什么,信访部门能做的两件事:一是认真接待受理和处理好群众反映的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矛盾隐患,这是我们能做的。二是在工作过程中,我们注意观察或者了解上访群众的不正常或者过激的言论、行为,掌握这些信息,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信访部门能做的就是这两件事。
冀中星被殴打致残案
据南方周末网7月30日报道,冀中星在博客中曾称遭东莞治安队员殴打致残而无人理会。7月20日案发后,7月21日,广东东莞方面及山东鄄城方面分别对外通报,确认2005年6月冀中星在东莞打工期间受伤致残、并因此多年上访一事。期间,冀中星在东莞曾申请行政赔偿、并上诉至法院,但均以失败告终。
鄄城通报中称,冀中星是在拉客经过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和其所拉的客人龚涛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致使其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
而东莞市政府官方微博则通报称,冀中星系因交通事故致残,至今仍无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东莞市政府已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反映的情况重新进行全面核查。
截至目前,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