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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强奸罪名成立 审判长解释为何未发现精斑仍可认定强奸
早报记者 权义 发自北京
昨日,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二审公开宣判,北京市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9月26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等五人强奸罪名成立,李某某领刑10年。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为终审判决,判决即日生效。李某某的委托律师张起淮在宣判结束后表示,对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均不满意。
在被问到是否会继续向高院申诉时,李某某律师张起淮说:“只要法律允许,我们还会坚持。”张起淮说,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和他的态度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宣判前,本案五名涉案人员中魏某两兄弟的代理律师李在珂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不排除有减刑的可能。
宣判从当天9时开始。法院称,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根据最高法规定,未组织人员旁听本次宣判。
法院称,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对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等五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刑诉法规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解释裁定依据
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在宣判后称,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李纪红还称,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施暴,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且有李某等证言等在案佐证。
此外,就被害人为何一直未出庭,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
在宣判过程中,五名涉案人员中王某的律师周翠丽被逐出法庭。
周翠丽称,被害人陈述有多处瑕疵,“五人历经20多个小时的审讯,遭刑讯逼供,不能睡觉也不能喝水,我认为法庭应该非法证据排除,但法庭并没支持我们。”
周翠丽对早报记者称,“我是在教育孩子不要为了减刑而认领做假的证词,法警把我逐出了法庭。”
据李在珂透露,周在对王某进行法庭教育时非常激动,发表影响法庭秩序的言论。“审判长叫她不要说了,但她继续,最后被请了出去。”
该案审判长称,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