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22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分析人士认为,作为中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法规,《条例》有望推动民间融资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条例》的出台旨在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说。
据丁敏哲介绍,长期以来,温州民间金融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如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密切相关。
去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
在这部法规中,首次规定了大额民间借贷要强制备案制度。根据《条例》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作了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此外,《条例》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民间融资在浙江具有普遍性、长期性,所以浙江必须走在前面,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对浙江乃至对全国都有意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胡坚说。
参与《条例》全程审议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荣认为,这部法规有望突破以往的金融体制,助推民间资本由暗流涌动变成阳光操作。
(原标题:浙江立法促使民间借贷“暗流”变“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