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后
最高法昨公布意见明确防范 冤假错案的证据审查标准和案件审理机制
重申疑罪从无、独立审判等原则
今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图为张辉、张高平(左)出狱后向记者讲述案情,称他们曾遭到刑讯逼供。 早报记者 张新燕 图
综合新华社电 “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这是继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个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的意见总共27条,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冤假错案的证据审查标准和案件审理机制,使得司法审判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网络“越编越密”。
谈到意见出台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中央政法委对执法司法防范冤假错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出台意见就是人民法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吕广伦说:“司法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
因此意见提出,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意见还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提出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意见还提出,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意见强调,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强调保护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吕广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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