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梦 通讯员 王芳 陈爱林)从2014年1月1日起,办理出生证明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新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据介绍,《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新《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行为将属违规。
《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注意事项
申领期限
《办法》规定,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我省规定在省妇幼保健院),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签发机构
如果新生儿是在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出生,由医疗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不具备签发资格,则需要到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申领,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各地通知和公告。
遗失补办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如《出生医学证明》有遗失、损毁的,可到原管理机构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