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18日电(记者 岳德亮)在18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交审议。该草案明确了适用的社会救助项目和救助对象,涵盖“符合一定居住或就业条件的流动人口”。
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尚清表示,2003年省政府做出了加快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决定。经过十年来的努力,社会救助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立法提供了良好实践基础。浙江可以率先全国把已有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落到实处。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规定,直接适用条例的社会救助项目有: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
其中,“教育救助虽不属于基本生活的救助,但教育救助是帮助低收入家庭摆脱贫困的根本途径之一,可以适当照顾救助对象的发展权,符合省政府一直以来的努力方向。”尚清解释说。
此外,考虑到现实中会出现上述各类救助都无法完全覆盖或者确需增加具体救助内容的情况,《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规定: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以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住房、教育救助以外的其他救助和服务;也可以通过慈善、社会帮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尚清表示,社会救助基本是针对本地居民,社会救助的对象应当具有申请地的户籍。但是考虑浙江省有的市、县对符合一定居住或就业条件的流动人口也给予临时救助以及医疗和教育等专项救助实际情况,规定各地根据实际,可对在当地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提供相关社会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将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原标题:浙江率先立法“护航”社会救助 涵盖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