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1月9日电(记者朱薇)重庆的3名游客外出旅游在酒店房间意外摔伤,返渝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却被不予受理,双方因此打起了官司。此案近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游客败诉。对此,法官提醒,游客维权应注意时限问题,逾期投诉将不被监管部门受理。
经查明,2011年6月29日,余某某等3人与重庆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2011年7月4日至7月8日的香港游。2011年7月6日凌晨,余某某在香港某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余某某等3人返渝后,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1月16日向重庆市旅游局递交投诉书、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反映余某某被摔伤后未得到积极救治,旅行社工作人员将其三人遗弃在香港,要求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2013年1月18日,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作出《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余某某等3人的投诉。随后,余某某等3人不服旅游投诉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投诉不予受理。2011年7月8日为余某某等3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余某某等3人投诉的时间超过了投诉时限。重庆市旅游局委托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2012年12月3日、2013年1月18日对余某某等3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告知其投诉已超过受理时限,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重庆市旅游局的不予受理行为合法。
(原标题:法官提醒:旅游投诉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