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
要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
首先必须消除权力干预
最高法在《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彼此尊重、互相监督。与此同时,最高法也表示,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在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看来,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必须要把律师这一股力量利用起来。律师应该是法官的朋友和助手,而不应该是被压制的对象,否则只会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源于权力干预
东方早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出现冤假错案的根源何在?
田文昌:这么多年来,积重难返,冤假错案不在少数,主要就是权力干预造成的。周强的表态可以看得到决心,但是我认为实现起来、贯彻起来难度是非常大的。
东方早报:这些错案如果要改,阻力主要在哪些方面?
田文昌:平反一起案件,就意味着过去至少有失误。
第一,现在由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很多,能不能承认有这个事实存在?如果承认了,可能有些人就要承担责任。有的要承担管理、领导的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很多冤假错案是权力干预形成的,能不能放弃、取消这种权力干预?有些权力干预属于日常的干预,有些属于不正常干预。
第三,因司法理念错误形成的冤假错案。比如有罪推定,按照疑罪从有的观念来定案。现实当中有很多案件,证据是很不踏实的,司法人员不去排除怀疑,而是根据他的怀疑来定案,这是非常可怕的。
按法律规定的原则,构成犯罪的理由和辩护方或本人提出来的没有构成犯罪的理由,当两种理由不相上下的时候,甚至当无罪的理由弱的时候,只要不能完全排除无罪的怀疑,就不能定罪,这是最重要的原则,即疑罪从无的原则。
如果法官的思维不是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去考虑,而是从怀疑他有罪的角度考虑,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东方早报:有学者提出,清理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恢复和建设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对此你怎么看?
田文昌:要恢复司法公信力当然要从平反冤假错案入手。纠正冤假错案重要,但防止冤假错案更重要,不能错了再改,改了再犯。要一边纠正,一边转变观念,加强管理,防止冤假错案。
如果要平反、防止冤假错案,更要注重律师作用。律师恰恰是防止和纠正的重要力量。压制律师,结果只能是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应该把律师这股力量用起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律师都是法官的朋友和助手,法官离不开律师。
要保障律师正常履职权
东方早报:然而近年来,在部分案件中出现了紧张、激烈的审辩对抗关系,为什么会如此?
田文昌: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在任何一个社会,控辩双方有冲突都是可以理解的;审辩双方也就是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一个是法庭的主持者,是有话语权的强者,另一个是弱者。律师只有去说服法官作出判决才能达到他的目的,所以律师去挑法官的毛病,可能吗?
律师在法官眼里没有地位,法官跟公诉人站在一条线上共同对付律师,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样司法能公正吗?
东方早报:目前在保障律师正常履职方面还有哪些障碍?
田文昌:我想讲两个障碍。第一,律师过安检问题到现在都没解决。公诉人大摇大摆地从特殊渠道进去了,辩护人还得跟旁听人一起过安检,这样控辩双方怎么平等?我的态度很明确,如果要过安检没问题,但是人人都要安检。
第二,开庭时间问题,本来应该控辩双方协商开庭,而现在很多情况是,控方不到场,肯定不能开庭,而辩护律师有事情,有些时候可以考虑,有些时候根本不考虑。辩护律师同一天要开两三个庭的情况都有,有些法院不管律师情况,你不来就拉倒。还有一种情况,一个庭延期了,开了两三天,后面耽误了,后面的法院也不管。
保障律师正常履职的权利,起码这两个问题要下决心解决。
东方早报:很多学者都在呼吁司法公开,认为应该把司法摆在阳光下,你怎么看?
田文昌:这是毫无疑问的,为什么不摆呢?所以我说律师既能实现公正,也能体现公正。摆在阳光下审理,是非大家都清楚。我一直说,律师为一个确实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竭尽全力地辩护,最后证明他仍是罪大恶极,这个过程中律师不是没有作用的,他向全社会证明了司法的公正。
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就给人判了,老百姓能相信司法是公正的么?律师的辩护并不能改变事实,但能澄清事实,所以律师不是代表正义,而是追求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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