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以来,废除嫖宿幼女罪(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的呼声越来越高。嫖宿幼女罪的最大特点是:社会中,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
去年,最高法成立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地区进行调研。新颁布的《意见》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意见》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此,佟丽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社会观念来看,大家会认为:嫖娼是轻的,强奸是重的。嫖宿幼女罪,尽管它本身可能也是想保护幼女的权益,但客观上弱化了整个社会对幼女性侵害后果的认识,助长了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佟丽华认为,《意见》有了重大进步,对那些以为“花钱”就是“嫖宿”的人是警告和震慑。但未来立法改革努力的方向依然是要撤销嫖宿幼女这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