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继4月和8月两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按照惯例,经过三次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可能获得通过。三审稿明确了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
【修改】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指出:“从实际情况看,网络交易同实体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通常网络平台交易数量巨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平台购物时,对风险的预判也与实体交易不同,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同等责任极可能遏制网络交易的发展,建议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利大于弊,正因为电子商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更要注重对消费者保护。
为消费者协会“定位”
【修改】草案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草案还增加规定,消协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声音】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认为,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消协定位问题更加突出,消协虽不是依靠改变定位表述就能实现长足发展,但是定位改变应是即将出台各项举措的第一步。
惩罚性赔偿怎么“罚”?
【修改】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责,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了。
【声音】刘俊海认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了对消费者维权的激励,既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和制裁商家造假行为,但惩罚的力度可以更高。
浙江消保委副秘书长叶元春指出,将惩罚性赔偿以“损失”而不是商品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是一种进步。
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修改】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此外,三审稿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费用。
【声音】“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说,二审稿虽然提到退还的是商品价款,但建议更加明确,加上“不包括运费”几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