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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原来只是美丽传说?--专家详解“探亲假”
新华网银川10月12日新媒体专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何晨阳)13日是重阳节,也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实施后的首个法定老年节,被载入法律的“常回家看看”再一次被人关注,一些本想通过休探亲假回家看望父母的网民却发现,这个假可不是那么好休的。
面对网民热议的“木有探亲假,如何回家看爹妈”,专家表示,在现行规定下,能休探亲假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休假权无保障,而私企和外企职工并不享有探亲假,探亲假亟需像带薪休假一样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宁夏一家能源企业工作的李斌,老家在河南,每次回老家看望父母坐火车都得一天一夜。“平时除了春节和国庆假期外,基本没法回家。”李斌说,听说能休探亲假,但问了单位的人才发现十多年来从没人休过。
“单位一个萝卜一个坑,人人都很忙,就是休,领导也肯定不批。”李斌说,虽然国家有相关规定,但规定好像成了摆设。
据记者了解,李斌所说的规定,是1981年我国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大多数人对“探亲假”只知其名未得其实,一些人还在网络上咨询过该规定是否已作废。
对此,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波告诉记者,根据1981年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人群被限定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也就是说执行范围不包括私企、外企等性质的单位,在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探亲假完全看企业自身的执行力度。”宋波说,如果企业规章里有探亲假,员工也在可休探亲假的范围内,企业应该批准。
面对一些网民对“员工享受不了探亲假,企业该如何补偿?”“法律可以怎么处罚?”等方面问题,宋波表示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约束,也就是说职工的探亲假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30多年前的表述,让探亲假的相关规定有些不合时宜,覆盖面过于狭窄,且并无实质性保障,早该修改了。”网民“王铮”说,频频见诸报端的“探亲假”原来只是美丽传说。
对此,宋波等专家表示,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能否休探亲假也只取决于单位自身的执行力度,因为并无强制性标准。
“保障职工的探亲假,最好能像带薪休年假一样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并扩大覆盖面,且应有配套的政策予以保障。”宋波说,这样如果相关部门违反规定,职工就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当务之急是用法律手段对探亲假予以明确。
(原标题:中国网事:“探亲假”原来只是美丽传说?--专家详解“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