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9日电(王琳琳)上海市金山区法院9日对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汪金龙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此前,汪金龙等人在不具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码头进行运输装卸危险物品,导致物品泄漏污染黄浦江。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南京龙凤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金龙同宁波某公司约定,接收上海金为公司出售的裂解碳九500吨。为图装卸方便,在明知危险货物不得在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港口进行作业的情况下,汪金龙仍将装卸地点改在由刘阿贵主管的上海金张公路码头。这个码头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没有任何危险货物作业设施。
2012年12月29日,经刘阿贵介绍并同意,船员刘浪建、杜国兴、刘康驾船停靠在金张公路码头等待装运碳九。
2013年1月10日上午,上海金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奚建平委托他人安排车辆运输涉案碳九至金张公路码头,违规采用塑料软管直接对接的方式装卸涉案碳九。期间,由于刘浪建、杜国兴、刘康三人未认真进行检查,导致装卸过程中约52吨碳九从船体中泄漏,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到污染,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488万余元,46名附近居民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刘浪建、刘阿贵、汪金龙、奚建平、杜国兴、刘康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具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普通货物码头进行运输装卸危险物品,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标题:上海法院对一起装卸危险品污染黄浦江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