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声·回音
今年夏天,偶然中再次看到美国著名传记作家凯瑟琳·鲍恩讲述费城制宪故事的《费城奇迹》中译本,此前(2004年),这本初版于1966年的“通俗读物”曾在台湾地区(猫头鹰出版社)出版过竖版繁体字本,几年前,我在写作“詹姆斯·威尔逊与美国宪法”(《美国研究》2011年第3期)一文时,曾经翻阅过;其资料来源主要是几位制宪者的笔记,并无多少学术创建。但是台湾译本通俗生动,为我了解制宪细节提供了不少背景信息。因此,对这位1973年就已过世的非学院派女作家,我一致心怀敬意。而且,今年夏天,我正好在整理先师任东来教授的遗著《美国宪政守护者:10位最有影响力大法官的司法人生》(中国法制出版社即出),书中关于霍姆斯大法官一章,曾引用鲍恩女士早年写作的霍姆斯传记(Yankee from Olympus: Justice Holmes and His Family),我随即找出这本小册子,重温了一遍,对鲍恩女士的了解与敬意又加深了一层。因此,在得知新星出版社推出了《费城奇迹》的简体版后,我又毫不犹豫地买了一本。
起初,我并未打算为这本书的简体版写点什么,因为书中的故事,国人已经知晓,“每一个治美国史或稍稍了解美国政治的人都能讲出来”,不用我来饶舌。但是简体版将原书名《费城奇迹》改为《民主的奇迹》,却让我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因为,无论从哪个方面讲,1787年宪法绝对都是不民主的,甚至可以说是反民主的。”于是,我以“宪法的生命在于经验”为题,写作了一篇五千余字的“读后感”。说是读后感,其实是以该书为引子,讲讲自己的对1787年夏天美国制宪的一点看法:“1787年美国宪法只是经验的产物,绝非民主之花的果实。”文章的绝大部分篇幅(四千四百余字)都在讲美国宪法的历史经验,主要集中于“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城邦民主与共和立国经验”,最后用七百余字简略地谈了谈1787年宪法的“不民主之处”,并用鲍恩女士自己话,证明1787的美国制宪者并不追求所谓的“民主”。
文章投出去后,很快就见报了,富有创意和市场眼光的编辑老师,将文章题目改为“宪政奇迹,与民主无关”,这样一改,确实更能激起读者的阅读欲望,但也容易引起误解。这不,最近一期(9月15日)的《上海书评》就刊登了一篇商榷文章:“美国宪政奇迹与民主无关?”(以下简称“商榷文章”)。读罢这篇回音,我不禁莞尔,作者并不了解1787年制宪者反对的民主为何物,所举的例子恰恰都能证明1787年宪法的不民主,或者说反民主性。
制宪者眼中的民主,毫无疑问是古代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而非后来的代表制民主或者间接民主。我在文中几次引述“古代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经验”(更多的是教训),就是为了说明制宪希望避免重蹈覆辙,不走雅典式民主的老路。限于文章的篇幅,我并未明确提出这一点,我以为,这是“每一个治美国史或稍稍了解美国政治的人都能讲出来”,可是这篇商榷文章的作者似乎不并了解制宪者所反对的是哪种民主。当然,不了解没关系,只要接着看《上海书评》就行。9月8日的《上海书评》刊有国内古希腊研究权威学者黄洋教授的长篇访谈:“黄洋谈雅典民主与西方民主传统”。文章末尾,黄洋教授特意强调,“美国的建国之父明确表示不要雅典那套民主制度,而赞成罗马共和制。联邦党人就公开发表过这样的观点。麦迪逊就说,即使每个雅典公民都如苏格拉底那样睿智,雅典的每一次公民大会仍然都是乌合之众。汉密尔顿、亚当斯也持类似的观点,他们是不支持、不接受雅典民主的。……如果让古希腊思想家——比如亚里士多德——来看现代西方民主,他肯定不认为这是民主制度,而是会认为这恰恰是与民主相对立的。比如 代议制民主 、 间接民主 ,这本身与民主就是对立的概念。”
黄洋教授的这段话讲得再明白不过了,“代表制民主”与“民主”是对立的,是反民主的,两者之间的差别,绝对不是“步行”与“跑步”的关系。当然,如果有些人拜倒在某些神话面前,愿意匍匐爬行,我也爱莫能助。
“商榷文章”以汉密尔顿的“代表制民主”证明1787年宪法(或者制宪者)不反民主,可见作者根本就不清楚汉密尔顿所谓的民主为何物。汉密尔顿之所以要以“代表制”来限定“民主”,就是不希望雅典式民主在美国重演,他是在向民众解释,1787年美国的宪政体制,并非雅典式民主,而是新兴的代表制民主;代表制民主是反雅典式民主的。以“代表制民主”证明1787年宪法不反民主,不仅仅是郢书燕说,简直是胶柱鼓瑟。
无独有偶,在8月24日的《新京报》上,也刊有从美国获得政府学博士的张千帆教授的书评文章,直言不讳地提出,联邦立宪与其说是“民主的奇迹”,不如说是“反民主的奇迹”。我想,张教授肯定是“了解美国政治的人”,他的成名作就是《西方宪政体系》(尤其是上册“美国宪法”),谈论美国宪政,此书不可不读。
谈论美国宪政,很多人爱引用《独立宣言》,“商榷文章”也不例外,希望以《独立宣言》体现的人民主权思想,证明托马斯·杰斐逊的民主倾向,说明“建国列贤”不反民主。姑且不论杰斐逊并未参与1787年制宪,对美国宪法文本没有直接影响。单就《独立宣言》而言,我想问一句,这种人人平等的理想,在1787年宪法中落到实处了么?奴隶是人吗?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吗?《独立宣言》越是民主,越能说明1787年宪法的不民主、甚至是反民主。《独立宣言》向所有美国人许下了一个美好的诺言,但是实现诺言的过程,漫长而艰辛。《独立宣言》的激进,与1787年宪法的保守,是美国独立建国的两大特征。
同样,美国革命可以是激进的,但建国却是务实。我们不能以革命时的激进,来证明宪法的激进。1787年时的美国,绝非1776年时那般激情豪迈,壮志凌云。“商榷文章”援引美国历史学家戈登·伍德在其名著《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说明激进的革命过后,各州(邦)相继建立了人民主权的政府。此话不假,1787年宪法确实不如独立后各州(邦)政府体制民主,但这不恰恰证明在当时的“民主大潮”中,1787年宪法是一种非民主、反民主的宪法吗?如果作者看过伍德教授2009年出版的《自由帝国》(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一书的话,就会发现,伍德将1789年至1800年间的美国称为“君主共和国”;直到“1800年革命”,“民主”才最终取得胜利,美国革命最终成功。
“商榷文章”中最有意思的例子是作者引用的1641年罗德岛的一份文件,称“在这个岛上建立的政府……乃是民主制或民众政府”。的确如此,罗德岛议会几乎是十三个殖民地中最民主的议会,所有拥有地产的农夫都有选举权。但是,罗德岛的民主的也集中体现了“多数暴政”的危害。独立之后,债务人控制的罗德岛议会通过立法,滥发纸币,干预司法,强行要求商人使用贬值的纸币,致使物价飞涨,商业萧条,一时间,罗德岛(Rhode Island)获得了“流氓岛”(Rogues's Island)的“美名”,连制宪会议都没有派代表参加。罗德岛的丑闻,给制宪代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连一向温和的华盛顿都斥之为“愚蠢、愚昧”。罗德岛民主下的多数暴政,最大的教训就是,1787年宪法,绝对不能实行罗德岛那样的民主。如果美国制宪者采用罗德岛的“民主”体制,今天的美国也许就是另一个中南美洲。
商榷文章中,这种“错把杭州当汴州”的例子还有几处,我就不一一反驳了。至于选举人制度人团制度到底是“不便”,还是不民主;独立的最高法院是不是反民主的制度,我想,“每一个治美国史或稍稍了解美国政治的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感兴趣的读者,也可以读一读我翻译的几本研究美国最高法院的专著,看看相关论文。
文章最后,我忍不住要再次引用鲍恩女士书中一段话,“当年联邦制宪会议代表心目中的 民主 一词,和我们今天的体认不同。对他们来说, 民主 意味着无政府、无秩序; 民主 的 民 ,不是人民,乃是暴民。”
胡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