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后,为回应社会关切,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范君,本案审判长秦硕,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张永慧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主持人]:本案被告人中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这个案件为什么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
[嘉宾 秦硕]:首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有其特殊性,立法上有着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承办;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由院长决定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等有关规定。
[嘉宾 秦硕]:本案的5名被告人中,4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我院为保障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更为有效的程序保护,决定将本案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承办,符合我国刑诉法的上述有关规定,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其次,公诉机关未对本案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案起诉,为体现案件审理的整体效果,保证全案裁判的均衡与协调,提高司法效能,我院亦不分案审理,决定将全案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承办。
[主持人]:今天宣判没有让记者旁听,这是怎么考虑的?
[嘉宾 秦硕]:我院受理本案后,各界人士非常关心,尤其对于今天的宣判活动,很早就有单位和个人提交了旁听申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是,这是针对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的案件而言的。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依据我国《刑诉法》第275条以及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不得传播案件信息。为防止未成年人有关个人信息及犯罪记录的不当披露或传播,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我院在宣判方式上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宣判时,被告人家属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旁听。
[主持人]:这个案子一方面法律规定明确,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依法应不公开审理,但另一方面公众的关注度又很高,法院是怎样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又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的?
[嘉宾 范君]:这也是我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特别注意把握的问题。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和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我们司法机关而言,二者同样重要,也必须同时兼顾。积极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公开方式,也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的。首先,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有关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规定审理本案,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益。同时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通过官方微博正面发声等方式,尽可能地让审判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原标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何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海淀法院回应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