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人口、财力和物力有限的城市,正规金融机构服务供给不足,民营企业在快速扩张时期大规模集资,竞相拉高利率以争取获得流动性,将大量短期高息资金用于较长期投资,出现资金链紧张并最后出现资金链断裂是必然的结果,早晚会发生。
冯兴元 王力恒 徐青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吉首市大规模民间集资始于2002年,受到当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和矿业开发等。整个集资过程经历了起始、发展、膨胀、高危、断链五大阶段。随着融资规模日益扩大,集资企业资金链日趋紧张。至2008年,集资活动达到白热化,月利息普遍在8%以上。在2008年3月以后进入的资金占未退本金的80%左右,最高月息达到10%甚至更高(详见曾向荣:“湘西特大非法集资系列案开审 涉案金额占前年湘西GDP75%”,载《广州日报》,2010年1月29日)。集资活动难以持续,资金链断裂一触即发。2008年6月,州纪委下文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大量党政干部连本带息全资退出,引发了挤兑潮。9月3日,湘西州吉首市2000余名集资人员聚集围堵铁路事件使得近乎全城参与的吉首民间巨额集资事件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9月4日,又有许多集资者冲击政府部门。同日,吉首市政府发出了对集资情况进行登记的通告,并在市区设立了28个集资登记点,摸查集资情况。10月2日夜,湖南省政府工作组以开会为名召集三馆公司在内的22家企业老板开会,参加会议的近百人全部被警方带走,其中三馆公司董事长曾成杰就是其中之一。
据当时政府披露的信息,该案件共涉及20家集资企业,本金累计总额高达168亿余元,相当于湘西州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的74%。参与的集资人数34万人次,6.2万余集资群众被牵扯其中,其中还有部分集资人来自于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省市。此次吉首集资事件参与过“非法集资”的企业近百家,其历时之长、涉及人员之多、集资金额之大,堪称建国以来绝无仅有。
湘西非法集资案涉及大小18个案件,湖南省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共组织18个专案组、3个直属小组,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先后在郴州、娄底等地审理。根据记者陈小瑛的汇总分析,在湘西非法融资诈骗系列案件涉及的四大房企老板中,民间融资时间最长的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民间融资额最高,累计额达37亿元的,判处无期徒刑;将融资款用于开赌场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吉首第二大房地产公司三馆公司董事长曾成杰既非融资最多,也没有用于挥霍,却是唯一一个死刑犯。
根据王少光律师的陈述资料和现有的公开资料,曾成杰所在三馆公司,主要从事政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集资活动为当地政府所知,也为当地政府所支持和容忍。2008年10月2日案发前,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23.8亿元;2008年10月31日的清产核资报告的资产清查表中被缩水为13.03亿元;在2008年11月22日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缩水到8.285663亿元(以清算价值的方式进一步缩水到6.473982亿元,但在当地政府拍卖时上涨了21.7%);在2009年9月17日的华信会计鉴定中再缩水到7.724640亿元;最后在2010年2月4日以3.3亿元转卖给湖南省政府独资企业财信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三馆一、 二期工程和城市之光等)。值得注意的是,财信公司以3.3亿元得到三馆主体工程资产后,直接支付工程款8150万元建成二期工程(一期工程案发前已经完成), 一、二期工程房产的总卖价为40亿元左右,为其买价的12倍。
根据曾成杰的律师王少光的分析,由于专案组严重低估三馆公司的资产,造成账面上三馆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被政府打上“集资诈骗”的罪名。曾成杰的所有集资款基本上用于其项目开发,基本上没有挥霍和非法占有集资款,也总体上没有欺诈集资群众。案发前曾成杰曾经组织自救,但因政府阻止而未获成功。因此他事实上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8年10月2日曾成杰与其他企业家被抓捕。2011年5月20日他被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2012年2月8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未通知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维持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其死刑。7月12日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秘密执行死刑。这是自浙江吴英案经过全国经济界和法律界广泛讨论后,法院在全国舆论呼吁下改判死缓后,以“集资诈骗罪”核准死刑的首例。曾成杰之死再次把吉首企业系列集资事件带回群众的视野,让人不禁对曾成杰的死因产生疑问,并对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担忧。
民间融资和民营企业发展一直是媒体和学界关注的重点。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近乎垄断了银行业,初期承担了部分政策性职能,其贷款习惯性向国有企业和政府项目倾斜,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通常得不到满足(详见王大鹏:“民营系族企业资金链危机研究”,博士学术论文,2008)。而我国长期实行金融管制制度,民间融资一直是金融管制的首要对象。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一些形式的民间融资为法律所允许,另外一些则受到严格控制,甚至严重打压,尤其是针对企业的民间集资。而政府对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金融管制仍然非常严重,民营企业从小到大,自然借重民间金融资本,很容易走向民间集资。无论是1993年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集资案,还是浙江本色集团的吴英案,还是吉首的企业系列集资事件,民营企业的民间集资容易被冠上“非法集资”的罪名,其中最大的罪名即为“集资诈骗罪”,可以按此罪对集资企业家判以死刑。
本报告将总结湘西企业大规模集资事件和曾成杰案的始末与脉络,分析吉首集资群体事件的问题、成因、影响,以及曾成杰被判死刑的原因,探讨集资事件尤其是曾成杰案中政府、民营企业、司法部门、民众的责任和不当行为,由此提出改善包括湘西在内的中国民营企业家融资与生存环境的一些可能途径。
主要结论
湘西州吉首市政府从2002年开始大力推进和启动民间资金打造新城。就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而言,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民营企业过度依赖高息集资,过度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扩张,造成资金链紧张,再加上政府改弦更张,从鼓励和容许民间集资转向打压民间集资,最终导致民间金融市场崩盘。从对湘西民营企业集资系列事件和曾成杰案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一个人口、财力和物力有限的城市,正规金融机构服务供给不足,民营企业在快速扩张时期大规模集资,竞相拉高利率以争取获得流动性,将大量短期高息资金用于较长期投资,出现资金链紧张并最后出现资金链断裂是必然的结果,早晚会发生。吉首的情况就是如此。即便曾成杰的三馆公司由于资产状况和盈利前景较好本来可能撑得过去,大多数其他集资企业也难逃资金链断裂的厄运。
2.在湘西,集资活动高涨,政府的打压往往触发企业的资金链断裂、群众挤兑、企业破产的多米诺效应,由此爆发区域性金融危机。这种例子在全国各地很多。湘西民营企业系列集资事件最终酿成2008年区域性金融危机,只不过是其中一例。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不打击就不会发生区域性金融危机。区域范围内大规模高息集资的最终趋向基本上就是区域性金融危机,无论政府是否出手打压。
3.湘西州和吉首市政府长期鼓励当地民营企业在当前法律框架之外高息集资,这在全国各地属于少见的情况。其他地区的地方政府一般对地方高息民间金融活动只是采取默许和容忍,在例外情况下采取打压措施。地方政府对民间高息集资的支持,使得民营企业在本地的高息集资也得到了部分合法化。这也意味着,政府转而打压民营企业时,除了民营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外融资责任之外,地方政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湘西州政府在2008年提出一套化解方案,要求集资企业对集资群众三年内还本,不支付利息。政府想方设想化解金融风险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其方法过于一刀切,没有区分不同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的差别,也没有利用企业主和集资群众之间的自组织化解可能性。三馆公司没有接受,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其在较短期实现利润的前景较好,另一方面估计与企业资金链紧张有关。政府这种无息方案无法使得企业获得进一步的民间资金,而且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本来就有一定难度。这说明政府的三年无息还本方案虽然缓解了企业即刻的还款压力,但无法保证企业进一步的资金需求和正常的持续经营。此外,无息方案还需要成为一种系统方案,不能只针对最终环节的集资企业和集资群众,还需要针对次级环节的上家出资人适用,甚至包括银行。否则中介环节的出资人会受损,他们的资金既可能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借入的有息或无息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因此,政府的化解措施不能解决企业缺乏资金的问题。
5. 据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的观点,政府拘捕吉首民营企业家后,专案组在定案前低价处置企业资产,这不符合法律程序,属于政府部门知法犯法的行为。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政府官员为此承担责任,也没有纠正这一行为。
6. 虽然按照案发前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计算,曾成杰的资产大于其债务,但是根据王少光律师的记述,政府在处置企业资产过程中以及司法部门在审判过程中,无视案发前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只采信自行组织评估的资产负债数据,严重失信于民,造成严重低价转让曾成杰的企业资产。政府只有提供第三方独立评估的证据才能推翻此前的企业资产评估。如果这样,鉴于案发后省、湘西和吉首政府掌控下的资产评估是不可信的,确保实施第三方独立评估非常重要。
7. 案发后吉首市政府还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三馆公司的资产按照成本价、而不是按照市场价值评估法来评估其资产,政府以此评估价值作为拍卖的基准,这是骇人听闻的地方政府犯罪行为。正如文中所分析的那样,由吉首市政府委托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三馆集团公司资产市场价值为8.29亿元,以清算价值的方式计算为6.47亿元,而评估方法采用的是成本法。
8. 根据王少光律师的记述材料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在定案前违法提前低价处置企业资产,造成企业资不抵债,由此容易坐实企业家“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这种情况不是吉首一地发生,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这说明只要企业组织集资,一些政府官员很容易如法炮制,侵害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生命权与产权。
9. 从现有材料分析,案发后政府的集资款本息清退政策导致参加集资的领导干部无须退回案发前已经根据政府内部通知退出集资而全额退回的本息,而政府只能清退集资群众本金的一定百分比,这说明政府以集资企业和群众的利益受损为代价保证了提前退出集资的领导干部的利益,这种不公正做法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纠正。在案发前,领导干部根据湘西州政府发布的内部通知,连本带高息全资退出,导致湘西集资群众挤兑、拦截火车和冲击政府,并且政府介入并组织清退集资款的结果是,提前退出集资的领导干部无须退还本息,集资群众退回已得利息,分投资项目合并计算企业剩余资产,不计任何利息,本金只退回原来本金的20%~50%。这种牺牲企业和群众利益,先保全政府官员利益的做法,在广东和浙江省这类沿海省份很难发生。
10.从现有材料看,由于地方政府这种明显不公正的清退集资款做法,很多集资群众因为不服处理结果,到目前为止仍然在上访当中。一些访民曾经被吉首市政府多次拘留,少数甚至曾被送去劳改,这种做法到目前为止仍在继续。
11. 曾成杰虽然涉足“非法集资”,但是司法部门对曾成杰等以“集资诈骗”罪定罪,也是值得商榷的。曾成杰都是以公司名义集资,不是以个人名义;基本上没有挥霍集资款,没有非法占用集资款;曾成杰的三馆公司的集资项目都是对外公布的,集资群众了解资金的投入方向;大量集资群众到目前还支持曾成杰的集资行为和资金链断裂后的自救行为。三馆公司由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并支付利息,涉足“非法集资”,但是并没有构成“集资诈骗罪”。
12.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这类罪名,属于大帽子式的“宏罪名”,或者叫“口袋罪”,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是多余的罪名,不适合于现代市场经济,也不足以体现司法文明。在国外,集资是合法的。“诈骗”是非法的。现有法律框架内,完全可以根据集资者是否构成诈骗,确定哪些金额属于诈骗,涉及到多少被诈骗人,来根据合同法、民法甚至刑法来进行司法处理。其实质是诈骗者和被诈骗者的债务债权关系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对一的处理。被诈骗者群体既可以各自雇佣律师,也可以集体雇佣律师进行司法诉讼,无须利用大帽子式的“宏罪名”置诈骗者于死地。此外,对经济类犯罪判处死刑,越来越为法律界所诟病。
13. 根据现有资料分析,地方司法部门在计算曾成杰等企业家的“集资诈骗”额时,采用从2002年集资开始到2008年案发为止整个阶段累计集资总额,有利于夸大集资者的罪名以及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打击集资活动的“功绩”,却损害了行政和司法的公正。一般而言,很多集资企业即便涉及“诈骗”,往往也是在资金链极度紧张的后期可能涉及到“编造”一些项目,“美化”一些项目前景。而且轻度的“编造”和“美化”很难与“诈骗”相等同。因此,政府对集资企业治以诈骗的罪名(无论是否属于“集资诈骗罪”),均需要对具体的诈骗行为、诈骗金额和被诈骗人数加以取信和确证,不能笼统计算“集资诈骗”额,否则就属于知法犯法。
14. 根据王少光律师和陈有西律师的分析,地方司法部门对曾成杰的司法程序在执行上也存在问题。一是由于曾成杰案涉及从省到县级市各级政府的行为,抓捕曾成杰这些企业家是省政府组织实施的,这样,在湖南省内异地审理曾成杰案本身就容易受到行政部门的干预。二是曾成杰的律师并没有及时获得有关二审维持原判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维持原判的通知。三是曾成杰是秘密执行死刑的,此前其亲属没有得到死刑执行通知,被剥夺了亲属知情权。
15. 湘西民企系列集资事件本身也说明集资企业和民众的风险意识不足,这种风险不仅包括市场风险,还包括政策法规风险。企业高息集资存在违约的风险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民众也因追求高息回报承担此种违约风险和政策法规风险。一旦企业违约或者政府开始打击“非法集资”,政府对企业进行廉价变卖,对企业和民众的利益恰恰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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