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孩在跑步,某位仁兄说:“你的步幅还比不上别人走路,因此,你必然不是在跑步。既然不是在跑步,我只能合理的推断你是在爬行。”这就是《宪政奇迹,与民主无关》(《上海书评》9月1日)一文逻辑给我的初步印象。
如果说该文的大部分是在讲一个常识——美国宪法是经验的产物,那么最后三段则突然转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从哪个方面讲,1787年宪法绝对都是不民主的,甚至可以说是反民主的……毫不夸张地说,美国宪法过去是不民主的,现在仍是不民主的,将来也不可能完全民主。1787年美国宪法只是经验的产物,绝非民主之花的果实。”
作者的论据有三:制宪程序太封闭,宪政内容有缺陷以及制宪者对民主有恶感。其实这些批评不是什么新鲜事,历年来都有人凭此指出美国早期政治颇有贵族气,以今日政治正确的标准来看,有诸多缺陷。不过,借他人的美酒浇自己的块垒,做过度发挥,恐怕倒真是有郢书燕说、南辕北辙之嫌了。
关于建国列贤是不是反民主这件事,作者起码首先应该注意到美国的立国之基《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而平等……为了确保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中建立了政府,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一种政府形式破坏了这些目标,人们就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并以人民看来最有可能实现其安全与幸福的原则组建新的政府,安排其权力。”这段话所包含的人民主权思想几乎是不可能被忽视的。
全程参与制宪会议的乔治·华盛顿本人在1788年2月7日写信给拉法耶特侯爵,评论刚制定的宪法,则说:“既然所有的执政者将永远由民众自由投票产生,而且在一定时期后还要由民众自由投票决定其任免……只要民众仍起作用,就绝无退化成君主制、寡头政治、贵族政治或者任何其他专制或压迫制度的危险。”
杰斐逊和华盛顿将国家权力的本源归结为民众的同意和参与,并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情,这正是既往政治经验对现实的映射。
在殖民地时期,民主就已经是一种基层政治生活方式。比方说1641年罗德岛的一份文件称:“在这个岛上建立的政府……乃是民主制或民众政府;这就是说,有序集会的广大自由民或他们中的多数,有权力制定正当的法律,用以管理他们自己,并委托他们自己中间的一些代理人,来监督这些法律在人与人中间忠实地施行。”当然,这个时候的主流政治话语还是“混合政治”,但民主话语很显然在一天一天成长,由基层向高层扩张。在整个十七、十八世纪,在殖民地政治生活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议会下院的崛起与扩张。而美国革命的一个很重要的政治源头就是殖民地居民对英治时期的政治庇护制与寡头政治日益不耐烦,约翰·亚当斯写信给帕特里克·亨利说:“在美洲我们要建立更平等的自由……一小撮垄断家庭必须被打倒。”美国历史学家戈登·伍德在其名著《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一书中也提出,美国革命同时也是一场激进的政治与社会变迁。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受反对英帝国运动的影响,依靠家庭关系和庇护制关系进行的传统的君主制统治方式已经被改变了”。用约翰·亚当斯在1776年的一句话说:“对君主们的偶像崇拜和对狂妄自大贵族的奴性顺从,从未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从如此众多的头脑中消失过。” 在革命之中,各殖民地普遍立法,减轻财富对选举的影响,增加议会对行政机构的监督,弗吉尼亚更是宣称“人民主权”是本州政府的基础。
所以你看,民主本身就是殖民地经验不可或缺的一分子。当然,这位作者也许可以反驳说:“那又怎么样呢?革命者只是用一拨精英替换了另外一拨精英罢了,他们建立的是共和制,而不是什么民主制。不信你去看费城制宪记录或者联邦党人文集,那里面对民主可没有什么好话。”
确实,革命所造就的当下局势,是“贤人贵族”替代了“财富贵族”(杰斐逊语)。不过, “财富”是死的,“贤”却取决于能力的竞争,美国革命史学家詹姆斯·科比·马丁在其著作《叛乱中的人们》用统计数据表明,革命是第二等级(占人口5-15%)和第三等级(40-55%)对第一等级(2-5%)的胜利(在高级官员中三个等级的比例由约5:3:2,变成了3:4:3),美国政治的流动性在迅速上升中。
至于制宪者对民主的鄙夷,则多半是由于“民主”一词在那个时代的歧义所导致的。众所周知,制宪者所批评的“民主”,要么是无法无天的多数统治,要么是指一种直接民主方式(这样就不适合美国这个大国)。制宪者之中对民主抨击最力、最有影响力的是两个人——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麦迪逊对多数统治最为警惕,不过,麦迪逊本人在制宪会议中也特别强调,他的目的是“要保障公共幸福和私人权利不受这种派别的危害,同时又要保持人民政治的精神和形式”。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九篇中他给自己颂扬的“共和”下了一个定义:“我们可以将共和定义为……这样一种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这样的“共和”和我们今天所公认的“民主”有什么区别呢?
而汉密尔顿本人,在制宪会议中为贵族政治辩护有加。很不幸的是,这成了“他的职业生涯中恶名昭彰的错误”,为人侧目,从此在政坛上多遭磨难。制宪会议后他收敛了许多,在1788年7月,他在为纽约批准宪法大会准备的发言提纲中,明确将新宪法规定的政体称作“代表制民主”。
其他的制宪者怎么描述这部宪法?詹姆斯·威尔逊在1787年11月说:“先生,从原则上说,它纯粹是民主的,只不过在形式上有所变化,以便接纳所有的优点,摒弃所有的缺点。”
这位作者可能反驳道:“这可能是制宪者们在言不由衷,否则你怎么解释1787年宪法在制宪程序和内容上不民主的那些东西?”
我们的回答是,这位作者您可能不太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固然,1787年宪法草案是少数人的杰作,但却是在两年艰苦、广泛参与的讨论中才得以通过的。这位作者想当然地认为,在讨论过程中“发出声音的,也只是少数读书识字之人”,这是典型的“错把杭州作汴州”。因为早在殖民地后期,美国社会的识字率已经达到了70%到100%(因地而异)。作者对制宪程序的最后一项指责是“以成文宪法胁迫民意”。这更是臆测了,制宪会议不是“除此一家,别无分店”。如果“胁迫”说成立的话,何以在马萨诸塞和纽约州这部宪法通过得是如此的艰难;如果“胁迫”说成立的话,《联邦党人文集》也就应该只有薄薄的一页,上面写着“假如不通过这个宪法,那就没有宪法”,而不是现在厚厚实实的八十五篇内容咯。
总统由选举人选出,据作者说这扭曲了选民意愿,“多次出现普选票少但选举人票多而当选”。这个“多次”是四次,分别发生在1824、1876、1888与2000年。除了1824年那次以外(恰好无人获得普选多数票),在其他三次选举中候选人之间的普选票差距都微乎其微。从这个角度讲,选举人制度可以说是“不便”,却谈不上反民主。
作者认为参议院的设置反民主,因为有的州人多,有的州人少,却有同样的名额。他可能忘记了,现代美国实际上是十三个不同国家联盟而来。所以在政治层面不仅仅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其实也要照顾到原国家的集体权利。罗伯特·达尔在《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中直接指出,这个政治设置其实是大州与小州无可奈何的妥协而已。作者可能不知道,对“民主”有最多批评的麦迪逊,当初在制宪会议中恰恰主张按照各州人数分配参议员名额。
至于独立的最高法院是不是一个不民主或反民主的制度,这话说起来就长了。此处无暇多谈,用制宪者的一句话来回应吧:“法院既没有枪,也没有钱,唯一依赖的就是民众的信赖。”
诚然,从现在的眼光来看,1787年宪法确实存在严重的缺陷,比如黑奴和女性没有选举权。但这一事实是否说明1787年宪法“绝对不民主,甚至是反民主的”,就交给常识去做判断吧。
以上对《宪政奇迹》一文的回应,也不是什么新鲜意见,每一个治美国史或稍稍了解美国政治的人都能讲出来。由我来讲,不过是无可奈何罢了。 上海政法学院 郑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