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个详细科学的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基础,司法解释的质疑会更少,建设性的讨论会更多,司法解释的说服力、可操作性、执行力会更强。
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天即实施。
最高法院发言人介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出台此司法解释。不过,这些咨询活动的广度、深度和密度,以及最重要的咨询结果没有公布。
新解释出来后,有人叫好,也有人担忧。调研的群体范围,征求意见的对象,都是些谁,能否代表广大的网民,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人民群众和过于专业的法律界人士?
又如,诽谤信息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点击浏览三四千次、转发三四百次的情况,算是什么程度?粉丝数量是否在考虑之列?
再如,造成网络空间秩序混乱,也可能定罪,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对于网络空间的实证研究结果又是什么?
司法解释应该建立在大量的案例的分析论证基础上。那么,“两高”梳理了多少国内的相关案例,有什么发现?
还可以提出更多问题。
全国人大赋予“两高”司法解释权,可以确保法律的适用需要。但不同于人大立法的公开性,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制定司法解释必须公示,制定机关就有义务向公众详细说明。如果有一个详细科学的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基础,有更多的制定理由,司法解释的质疑会更少,建设性的讨论会更多,司法解释的说服力、可操作性、执行力会更强。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权不同于立法权,“两高”只能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有些问题的解释,若已超出立法本意,则当提请人大研究。
越是影响深远的司法解释,越要审慎地考虑。婚姻法的后两次司法解释,都曾在网上公布草稿征求意见,激起公众强烈的建言热情。给司法解释多一点时间和理由,就是给司法多一些信任度和权威性。
(作者为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