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是否真的认识了制度的实质了呢?
科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解释制度的存在,他把制度视为降低交易费用的安排,如他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企业能降低交易费用,企业通过“命令”的方式,避免了市场交易所需的协商、谈判等费用。在科斯之前,企业被视为“黑箱”或市场函数,科斯“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使人们第一次把目光投向组织,同时也使人们有了分析组织的工具。
“交易费用”对于解释企业的存在很有启发,但至少是不充分的。根据科斯的理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坏事,应该予以“减少”,但实际上有交易费用是好事,因为意味着有交易的可能性,众所周知,交易是价值的实现,交易越多,意味着实现的价值就越多,所以,问题在于有没有交易,以及交易的多少,而非交易费用的多少。事实上,也很难比较“企业内部要素的交易成本”(科斯称之为“组织成本”)与“市场中产品的交易成本”何者更低,在企业内部,为了激励或留住员工,可能需要频繁地讨价还价,而在市场中,一旦形成稳定的客户关系,可能不需要很多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概念以及科斯后来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提出的“社会成本”概念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是谁的成本?我们知道,成本应该是某个主体执行某项计划才产生的,对特定的主体来说,才有成本问题存在,而“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等概念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是一个整体意义上的概念,对社会的整体来说,不存在成本问题,所以很大程度上这是难成立的两个概念。张五常的“租值耗散”是对这两个概念的改进,但也还是有问题,因为它预设了租值的事先存在,即某个没有耗散的初始状态,而这是理想的虚构。
“交易费用”的方法预设了一个能够比较“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从而确定究竟是采用“市场”形式还是“企业”形式的、无所不知的上帝,而事实上这样的上帝是不可能存在的。显然,不存在这样的上帝,这是“交易费用”方法的方法论困境,它背离了方法论个人主义。
其实,我们只有站在个体,而非局外人的“上帝”的角度,才能理解制度(如企业),理解市场。从方法论个人主义角度出发,不难发现,制度的生成是自发的,制度的存在不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而是主体为了达到他自己的目的,比如企业的存在,是企业家为了获得利润,市场中的利润机会为他建立制度提供了机会。人们发现某种制度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就会采用它,这种制度就会流行起来,被普遍接受。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货币,货币的产生不是谁发明的,而是人们发现使用某种媒介会方便交易,货币的使用确实降低了交易费用,但这是结果。从这个方面讲,并不是“企业”降低了交易费用,市场就产生了交易费用,而是市场中所有自发产生的制度安排,无论是货币、企业还是其他的法律、规则,都起到了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市场的存在,也正是以所有的这些制度为基础的,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市场和企业不是对立的制度安排,相反,企业是市场的重要构成。
制度存在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市场是变化的,即充满不确定性,假如没有变化,制度就没有存在的理由,比如假如知道消费者需求什么,需求多少,那直接从市场中购买,再卖给消费者就可以,根本不需要企业了。要理解“变化”与“制度”的关系问题,必须引入哈耶克强调的“知识”这一概念。在一个静态的世界中,一切信息都可以获得,如上所述,组织没有必要存在,通过交易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建立在“均衡”思想之上的交易费用方法也正是假设了所有的信息都已经包含在了“价格”中。然而正如哈耶克在《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所说,“价格预期乃至有关时价的知识仅仅是知识问题当中一个很小的方面而已”,如我们理解知识的主观性、分散性和隐含性等特征,那么对制度的存在就会有更深层次的理解。比如企业是知识的集合体,看不见的、难以度量的知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这在管理学上被称为“企业能力理论”以及“知识为基础的企业理论”。而把企业视为降低“交易费用”的组织的理论,只是考虑了不同的“成本”,却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知识问题。
科斯认为交易费用与制度有关,好的制度应该是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他把“能否降低交易费用”视为判断制度优劣的标准,所以,在2002年的一个访谈中,他告诉那些研究制度的经济学家,“应该分析不同制度的运行成本,了解使系统有效运行的规则是怎么产生的”。
指出制度分析对经济研究的重要性,毫无疑问是值得赞赏的。但是,制度的优劣是否能用交易费用来评价,似乎是颇为可疑的。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在缺少交易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交易成本肯定是比较低的,或者,官僚体制内部的交易费用比较低,这是不是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或官僚体制比较好呢?显然,很少有人会同意这一点。
交易费用的评价方法容易陷入到“存在就是合理的”这样的泥塘中,实际上,张五常教授的“经济解释”就是这样,他的做法是为存在的行为寻找约束条件(制度),然后用制度来解释存在的条件,这几乎就是一个套套逻辑,等于什么也没有解释。
归根结底,问题还在于“交易费用”这个概念不是建立在“方法论个人主义”之上的,制度优劣评价,要从生活在这一制度下的无数个体出发,而不能从处于局外的、那个计算交易费用的个体出发。科斯认为,“要先了解个体,才能理解整体”,这是可取的经验主义方法,然而,由于交易费用事实上无从了解,也无从比较,使得这种方法难以得出更具一般性的结论。那么制度的优劣该怎么判断?哈耶克给出了回答,即看这种制度是否能够使每个人都能充分地运用其知识。这样的评价标准是从“人”本身出发的标准,比难以捉摸的“交易费用”更有说服力。
一种有助于每个人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制度,也是有助于一个社会中,不同人的知识和计划更好地实现“协调”的制度,哈耶克认为经济学不是研究资源配置的,而是研究“协调”的。“协调”本质上就是“制度”问题,因为是制度保证了协调,甚至价格的协调功能也有赖于制度,如科斯所言“有正确的制度,价格就会出现”。罗斯巴德提出另外一种制度评价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自然法伦理”,这可以看作是对上述“充分发挥才能”标准的补充,因为才能可能在坏的方向上发挥,比如坑蒙拐骗的才能、拍马屁的才能等等。
科斯本人反对大多数的政府管制,他认为政府不能“挡路”,阻碍人们自发的实践,如果有政府的管制,地方智慧不会出现,经济学家也无从了解。在这点上,他和哈耶克等人一致,和他早期的作品不同,在他晚年的《变革中国》一书中,多次提到哈耶克,对哈耶克高度认同,笔者认为两位大师终于走到了一起。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郑景昕编辑,工作邮箱:zhengjingxin@wxjt.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