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特约评论员 叶青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做出回复,9月3日赵冬苓将该回复公布。
从公布的回复内容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明确赞成终止税收立法授权应有明确时间表的建议,同时提出,收费、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设立。该委员会认可近年来“政府非税收入的规模越来越大,增长越来越快”的说法,并承认政府非税收入在设立、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亟待立法加以规范。有关部门正在对行政收费(非税收入)管理立法问题进行研究。
这些都表明,赵冬苓代表的议案取得了积极效果。
当然,把非税收入管好,还有一个过程,主要难点在于:
第一,部门收费(基金)就是部门利益,取消收费,就要撼动“部门利益之根”,这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已经取消的机场建设费,在改名为民航发展基金后继续存在。
第二,与依法征税相比,收费或者基金的征收,都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而且大都冠以“分担服务成本”的名号。因此,负担了这些收费的广大民众不易觉察。而且基金的使用也存在不透明的情况。比如,一年200多亿元的社会抚养费,连审计机构都表示,对其关注度不够,未掌握资金底数。
第三,部门的角色多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己制定收费办法,自己征收,自己使用。这就难以依法进行监督审计。
基于以上几点,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取消一部分。即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基金。所谓的“不合理”,就是指一项收费的客观基础已不复存在。具体操作可对照国务院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凡不在目录上列示的项目,应坚决取缔;对省级及以下政府的收费项目,凡违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的不合理收费,也应予以取缔。最近几年,国务院每年压缩收费的金额都在50亿元左右,今年又取消了38项,但现在中央部门的各项收费还有200项左右。
保留一部分。对于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收取的规费,应予以保留,并进一步完善其管理制度,使规费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而对经营性收费,应逐渐将其从预算资金中剥离,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完全推向市场。至于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而支付的使用费,实际上是政府模拟私人物品的定价方式收取的公共物品的价格,目的是回收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部分成本。但政府对公共物品定价不能采取利润最大化原则,因此,使用费一般不能弥补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这些仍然存在的收费(基金)的制定权应该收归人大,分离政府部门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身份。
改税一部分。对一些具有税收特征与实质,只是以收费形式存在的项目,应将其尽快规范为税收。目前这些以收费形式出现但实质上为税收的收费项目,大部分都是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的资金,存在“改税”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要把中央财政的收费(基金)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中央一级政府基本上没有收费,税收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收费收入所占比重很小。而在地方政府那里,情况有所不同。据有关专家对近年来九个主要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是收费收入)占财政收入平均比重的研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收费收入的平均比重在22%以上,若将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收费收入计算在内,其比重可达40%左右。事实上,将中央财政的收费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以此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经济事无巨细的干预,也正是当下简政放权的题中之意。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已经持续了30余年,现在最需要的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一种市场经济的高度来加以整合。改革开放初期那种动辄收费收基金的方式已经过时了。我们非常期待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勇于“忍痛割爱”!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