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李鸿光
近日,静安法院从立法原意出发,认定一份主要为电脑打印但由本人亲笔签名的遗嘱为自书遗嘱,就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继承人傅季、杨赜夫妇生前养育傅正、傅恭、傅静及傅绅兄妹4人。2008年7月20日,母亲杨赜签署一份主要内容为电脑机器打字形成的遗嘱,她本人在遗嘱尾部签名,3名被告傅静、傅恭和傅绅也在尾部签名。父亲傅季在去世前又亲笔立遗嘱一份,两份遗嘱都指定傅正继承包括涉案房屋产权在内的财产。
2012年6月5日,傅正上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他继承。
法院认为,继承法虽规定自书遗嘱应当亲笔书写,但从立法原意出发,对该法条规定“笔”一词的理解可将电脑及附属打印设备囊括在内,但考虑到法律文件的严肃性,立遗嘱人的签名部分应当是本人的亲笔签名。据此法院判决傅正继承其父母傅名下北京西路某号的房屋产权。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