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浙江省公安厅昨日发布消息称,在近期进行的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谣言专项行动中,该省公安机关共清理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达1.82万余条,查处网络造谣等违法犯罪67起,刑拘2人,治安处罚46人,教育训诫22人。通过调查,警方发现,一些微博“大V”联手推手公司,通过造谣炒作达到牟利的目的。
谎报疫情占41%
浙江省网络警察总队总队长丁仁仁介绍,在今年查处的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案件中,谎报疫情的有29起,占41%;谎报警情的有18起,占28%,如近日先后有网民捏造桐庐男子被5名女子轮奸精尽人亡、6名罪犯越狱1个月时间在桐庐杀害78名女性的信息在网上传播;扬言爆炸的有10起,占16%,如湖州邵某某因对现状不满且为引起其他网民关注在网上发布“要发动恐怖袭击,炸毁湖州市政府”的言论;发泄不满、诽谤他人的9起,占14%;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1起。
对此,浙江省公安机关投入大量警力进行打击防范,清理网上违法信息21.1万余条,其中,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达1.82万余条;落地调查发布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118人;查处网络造谣等违法犯罪67起,刑拘2人,治安处罚46人,教育训诫22人;关闭违法的网站、栏目、网店1978家,关停相关网络账号207个。
水军、“大V”造谣牟利
据浙江省公安厅方面分析,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网络炒手联手“意见领袖”“大V”造谣炒作牟取利益,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蒙蔽网民,或以删除贴文、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牟利,或实施敲诈非法攫取利益。
丁仁仁表示,当前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和动向。一是部分网民法律意识淡薄,随意编发各种网络谣言。案件中,谎报疫情、警情,扬言爆炸,发泄不满、诽谤他人或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况极为多见。二是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网络炒手联手“意见领袖”、“大V”造谣炒作牟取利益。
他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网络犯罪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网民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博取名利、寻求刺激,不断挑战道德底线;一部分网站和网络运营企业受利益驱动,失守第一道防线,在客观上为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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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谣负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包括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