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五
【国际惯例】
上证所:从境外经验看,由于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自律担责及事后追责机制强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
中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有所不同,为防范市场风险,除了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义务,以及对自营的自我风控之外,还依据现行证券法,建立了各司其职的前端监控机制。由于实行一级证券账户体系,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掌握投资者的证券数据,故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个银行,并可在交易时段发生存取变化,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
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