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1岁的海梅 卡鲁阿纳(Jaime Caruana)曾任西班牙国库署署长,2000~2006年担任西班牙央行行长。在此期间他还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主席、金融稳定论坛(金融稳定理事会前身)成员,以及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多个监管标准制定机构协调小组的主席。2004年,他主持推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以下简称巴Ⅱ),赢得了广泛赞誉。离开西班牙央行后,卡鲁阿纳曾任IMF总裁金融顾问、货币和资本市场部主任。从2009年4月起,卡鲁阿纳就任国际清算银行(BIS)总经理。目前,他还是著名的“三十人集团”(G30)成员。在2011年“全球金融监管50位权势人物榜”上,卡鲁阿纳名列第11位。2013年3月13日卡鲁阿纳先生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接受了我们的专访,就央行政策协调、金融监管标准、危机后中央银行业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等问题作了深入阐述。
央行政策协调与BIS的作用
问:您一向强调央行间政策协调的重要性。但似乎现在不少央行都面临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的压力。这会增加央行间协调的难度吗?
卡鲁阿纳:我认为央行协调始终非常重要,在全球经济处于困难之际,其重要性更为突出。在本次金融危机的关键时刻,各国央行开展了良好协作。例如,发达经济体受危机冲击较大,它们的央行采取了同步降息、货币互换等措施,协调的力度很大。我认为,这是一场非常现棘手的危机,是资产负债表危机。危机紧要关头过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危机的下一阶段,央行应继续协调,其中一个重要领域是金融稳定。金融监管改革任务非常繁重,目前已做了很多工作,正处于执行新的或修订的标准过程中,需要大量协调,这是确保各国标准执行的一致性的关键所在。目前,央行的协调正继续进行,这对危机的平稳解决和经济未来稳定增长至关重要。
问:您对未来加强央行合作与协调有何设想?
卡鲁阿纳:推动央行协调是BIS的日常工作,促进央行协调的核心是我们常说的“巴塞尔流程”(Basel Process),该流程包括不同内容。首先,各种专门委员会负责发现当前问题,通过决策者会面来决定最优解决方案。有时需要制订新标准,或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有时只需要交换一下意见。BIS向这些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和背景报告,但主角还是各国决策者。其次,上述委员会的秘书处都设在BIS大楼内,从而产生协同效应。每个委员会都知道其他委员会在忙些什么,这样就能更有效地共同开展工作。再次,我们的研究团队通常着眼于中长期问题,与各委员会进行富有成效的互动。例如,当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以下简称巴Ⅲ)框架下出台逆周期措施时,BIS多年来撰写的报告和政策建议就派上了大用场。最后,通过金融稳定学院(FSI),BIS可为国际协议和标准的广泛传播作出贡献。
问:我们注意到,IMF前总裁康德苏曾提及BIS和IMF之间存在某种业务上的冲突。您如何看这两家国际金融机构间合理的职能分工问题?
卡鲁阿纳:我在这两家机构都任过职,我认为它们非常不同。BIS和IMF都是非常重要的机构,也许它们的某些工作内容是相似的,但工作方式不完全一样,两家机构的职能是互补的。例如,IMF并不协调出台新标准,这不是它的职责,但它有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s),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BIS更侧重标准制定、金融稳定以及央行间货币政策协调等,IMF则侧重于宏观问题,当然这两家机构也有共同的工作领域。例如,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有关标准后,IMF随即通过FSAPs对其进行监督,确保有关标准得到合理实施,必要时还提供技术援助。在这些领域,我们积极协调,以使彼此的资源得到综合有效利用。此外,BIS规模相对较小,目标更专注,不具有IMF的宏观监督职能。我和BIS的一些员工都曾在IMF工作过,对两家机构的性质都很了解,这有助于两家机构的互动。
问:如果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工作也算上,BIS与IMF之间存在重复劳动吗?
卡鲁阿纳:不会。FSB是在金融稳定这一非常特定的领域发挥作用,协调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和各国决策机构开展工作,以避免裂缝产生和有的风险被忽视。IMF是FSB工作流程的一部分。金融稳定的内涵非常宽泛,每个人都有兴趣,不能认为该领域专属某家机构。但各机构的关注点不同:IMF更偏重宏观议题,支持旨在加强不同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互评估项目;BIS和FSB则更多地从金融角度看问题,重在金融稳定标准制定。在一些领域,它们必须共同开展工作。例如,我们在进行早期预警演习(Early Warning Exercise)时,需将金融稳定问题与宏观经济问题结合起来。我们共同努力,每年两次分别向G20财长和央行行长提交报告,这些报告都有两个视角——IMF视角和FSB视角。
目前,我们需要就未来几年BIS如何发展进行反思。我认为,BIS的战略方向不会变。我们现在的工作重心是强调BIS的全球属性,2012年新增了4家央行作为股东,我们将继续有效扩大BIS的全球触角。就工作内容而言,我们的重点仍是金融稳定和货币稳定,目前有一些特定的挑战需要加以讨论和应对。例如,我们应关注央行如何更好地将金融稳定和货币稳定问题结合起来。我们的基本方向是明确的,唯一的问题是BIS需要何种资源以实现所有这些目标。我们还必须始终考虑到BIS是个短小精悍的机构,其优势不在规模庞大,而在业务专精。
金融监管标准制订及实施
问:未来BIS是否可能在规则执行的监督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卡鲁阿纳:巴塞尔委员会、CPSS等委员会已在标准执行方面扮演更重要角色。特别是在某些新规则出台后,会有一段磨合时期,一方面要检验标准,另一方面要确保各国有同样解读并合理执行。这是一项特别挑战,与IMF的FSAPs等流程有所不同,这些流程是对现有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检查。
在新标准执行之初,巴塞尔委员会已建立一个团队,确保各国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是一致的。当出现某一特定问题,如风险加权资产的监管一致性问题,该团队就进行深入分析,并发布了有关报告,即《监管一致性评估项目》报告(RCAP)。
问:您对巴Ⅲ的实施有何看法?
卡鲁阿纳:世界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的金融结构、治理及工作流程与巴Ⅱ推出时不可同日而语。各国政府作出更有力的承诺,这是从最高政治层面,即20国集团层面作出的。20国集团对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以及巴Ⅲ执行的一致性提供全力支持。而在实施巴Ⅱ时却并没有这样的承诺。
从技术层面看,目前开始实行过去所没有过的同行评估,即各国的规则执行都要受到其他国家的评判。20国集团所有成员国已接受同行评估,由此可分享经验,并对其他国家进行监督。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应确保各国切实履行承诺和规则执行的一致性。
另一点值得注意,美国从未完全实施巴Ⅱ,但对巴Ⅲ的态度却有几点不同。尽管与欧洲一样有所延迟,但美国一直承诺将致力于实施巴Ⅲ。更重要的是,通过压力测试及监管当局的行动,美国大部分银行实际上已执行了巴Ⅲ。
总之,这次巴Ⅲ实施的力度更大。每次会上,我们都讨论相关问题,确保协议得到真正实施。
问:您认为今年美国或欧盟国家能把巴Ⅲ写入本国法律吗?
卡鲁阿纳:是的,它们正推动此事,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每一国家都需遵循本国政治程序,赋予有关国际协议以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巴塞尔资本协议本身不是法律,各国需要走完整的政治程序把它变为法律,这是很正常的。最重要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资本协议就获得20国集团的政治支持,因此食言毁约不太容易,更何况没有一个国家想这样做。从一开始,有关承诺就坚如磐石,目前的情况应理解为“技术性延迟”,不应有其他解读。现在美国大多数银行确实已达到了相关要求,欧洲的情况也如此。欧洲的立法非常复杂,但欧洲承诺实施巴Ⅲ。就银行资本而言,欧洲银行业已在实施巴Ⅲ。实际上,受市场和监管机构的驱动,银行实施的步伐在加快。特别是在西班牙等受困国,银行重组取得了很大进展,有关国家对银行资本的要求比巴Ⅲ更高。我的判断是,巴Ⅲ提供了指南,非常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对陷入困境的西班牙的银行而言,它们必须增强实力。在提高银行资本质量和扩大资本缓冲方面,巴Ⅲ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这一过程对银行而言是痛苦的,但总比银行变得脆弱好得多。多年来危机频频发生,这确实不是什么新教训,但人们习惯于好了伤疤忘了疼。
问:我们知道您主张提高银行资本金及流动性要求。但前IMF总裁德 拉罗塞雷(De Larosi re,1978~1987担任IMF总裁)先生曾经说过,银行业务风险监测比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更重要。您对此怎样看?
卡鲁阿纳:我不太清楚他的具体看法。风险监测确实非常重要,一直以来都如此。但要理解非常复杂、相互关联的世界,我们应该明白自己的局限性。我们将继续加强风险监测能力,这是第一道防线。我认为,最重要的防线在于强化金融体系,这意味着建立缓冲机制,以应对不可预知的境况。难以预料的风险总会冒出来,我们也很难预见事物的关联性,因此,监测风险和建立缓冲这两道防线是互补的。我们需要更好地监测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但说到底,风险监测不可能十全十美,对金融体系最重要的是建立足够缓冲,弥补难以预料的损失。这意味着银行要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也意味着要具备健全的金融基础设施、处置机制等诸多保障,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资本缓冲和流动性缓冲。
问:您高度重视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这是否与“沃尔克规则”和“利卡宁报告”(Liikanen Report。2012年10月2日,由丹麦央行行长利卡宁牵头的高级专家工作组向欧盟提交了欧盟银行业结构改革报告,建议银行应将传统业务与高风险投资业务分离,以降低风险)中的主张略有不同?
卡鲁阿纳:我想“沃尔克规则”和“利卡宁报告”并非不认同“资本最重要”这一原则,他们可能对此也是认同的。我认为他们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对更高资本比率、更高流动性比率等国际层面设定共同标准的措施的补充。
但在国别层面,由于各自情况不同,一些监管当局可能认为它们需要采取别的,或更多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是结构性的,比如限制某些类机构的风险、或要求特定业务加以分开或隔离等。这很大程度上依据某一金融体系的结构和特点来定。唯一需要告诫的是,各国不同的政策显然是相互作用的。有关政策可能有跨境溢出效应或外部性,对此需要考虑,以保证国际的一致性。过去这种一致性是存在的,如资本要求与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存,并未造成什么问题。但目前世界关联度更高,应确保一国实行的制度或改革具有全球一致性,不给其他国家造成难以管理的外部性。这算是一个告诫吧。
如果考虑到国际一致性的需要,就完全可以理解有的国家希望加强资本要求。例如,瑞士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资本要求,包括引入“或有可转换债”(co-co)等安排,这些是针对瑞士情况设置的;其他国家可能更希望弄清楚地区分零售、批发或自营交易等不同风险。各国解决问题的办法存在些微差别,但要确保在国际层面保持政策一致性。国际规则只是最低标准,只要考虑到国际一致性,每个国家就有权提出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