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杭州市政府获悉,备受关注的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于当日出台。该政策明确,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按照评估价与当时经适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当日公布的《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由于经适房沿革复杂,所以采取分类处置办法,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由于经适房兼有住房保障的功能,因此杭州采取“收益部分归公”的处置措施。《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对于未满5年的经适房流转,杭州市确立了回购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杭州市明确,经适房可通过内部循环等方式流转。《实施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及申请回购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但是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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