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差额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早报记者 臧鸣
市政府近日向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印发《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要求从9月1日起,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全额救助和差额救助。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上海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低保家庭不在救助范围
办法要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上海户籍的城乡居民;与上海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上海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患大病重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依然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这些条件之一的人员。享受上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市民政局主管这项救助工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标准给予救助。
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
申请家庭应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3个月复审一次。
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情节恶劣的,由区、县民政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法律法规处理,且记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