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截图:深圳卫视关于北京男子因停车争执摔死女童的新闻报道。 (优酷/图)
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生了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这些恶性犯罪,2013年7月30日《人民日报》刊发的文章将之归因于“社会戾气”。对于这样的社会戾气,首先必须给予最严厉的谴责,但更重要的,则是必须找到有效的舒缓排解之道。
每当有恶性案件发生,许多人以及媒体往往会执著于探寻单个事件背后的原因与模式,试图通过还原施害者的生活以找到确定性的因果关系。这种思维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本质上是物理性的,只适用于简单系统,比如只要我们知道一个物体运动的初始状态,那我们可以根据牛顿定律推知其在任何时刻的运动状态。如果强行用到随机系统,就难免方枘圆凿了。
有几个人会像韩磊那样与一位母亲因停车起了争执摔死她的孩子呢?有几个盗贼会像周喜军那样把谋财的活罪升级为杀婴的死罪呢?有几个(自认)冤屈者会像陈水总那样因改年龄不成、早领社保受挫而把无明业火烧向公交车上不设防的无辜民众呢?……
从单个事件总结出来的“深层次原因”大多不靠谱,最好断了分别找规律的念头,但归总起来,却往往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比如,陈水总大量杀害平民是一种恐怖,恐怖袭击的遇害人数呈幂律分布,即发生规模越大,概率越低。
是的,反社会及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本质上是小概率随机事件。小概率意味着要预先防范堪比大海捞针,你很难根据实施者的某些具体特征来加以甄别;而且,极端暴力犯罪,个人的实施成本极低,造成的社会伤害极大,这种不对称性进一步增加了防范的难度。
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社会,即使法治再昌明,都不可能杜绝残忍尤其是无脑的残忍。那么,社会就无法保卫自己了吗?实际上,对这类残忍尤其是有脑的残忍还是有招儿的。
一是形成同声谴责的舆论。那些大量杀伤无辜者、制造更多更大的悲剧,以争取社会对其个人悲剧关注与同情的人,有任何值得同情之处吗?你(自称)受到伤害能成为你伤害无辜者、“报复社会”的充分理由吗?那些无辜的陌生人何曾伤害过你?这样的残忍根本不是为了恢复自己被损害的权利与尊严,而是侵害了别人的生命与自由;根本不是什么私力救济或弱者复仇,就是恐怖与反社会。
二是大开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的方便之门,令有脑的残忍没有必要。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命、自由与财产而同态复仇、私力救济是自然权利。但私力救济是自我求证、自我执法,报复容易超过合理限度和殃及无辜,早已为现代法治社会所摒弃。现代社会以统一的正当法律程序取而代之,提供第三方取证与实施的标准化正义。现代政治学的实践早已表明,及时、足够、有效的公力救济,是舒缓社会戾气的正途。
三是国家行政、司法系统不能成为唯一的排解渠道。必须允许社会的、民众之间的自我救济。目前,许多人对司法救济渠道的信心不足,这也是当下信访火爆的主要原因所在。但信访毕竟还是公权力的一种补偿机制,它绝无可能替代宗教、专业的心理疏导,或者有着相同遭遇民众的彼此慰藉。所以,必须允许各类社会组织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才是释放紧张的节流阀。
当然,夯实司法救济是根本。但在转型时期,改进司法体系不可能短时间内收全功。或许我们可从增加司法服务的竞争入手。有学者建议设巡回法院。如果能把目前大量投入信访及维稳的公共资源,打造一个巡回法院体系,巡回法院由最高法直接派出,经费由中央政府直接拨付,那冤屈者就多了一个司法救济渠道。在巡回法院与地方法院对案件管辖的竞争之下,两类法院的审判质量均会上升。英国普通法能成其大,国王的法庭、领主的法庭与教会法庭之间的竞争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转型时代注定就会有更多的社会紧张,比如极端暴力犯罪,跨越这个阶段,意味着从制度、社会到个人不断的完善。
杀儿童的韩磊与周喜军分别生于1974年与1964年,公交纵火的陈水总生于1954年,大规模杀害儿童的始作俑者郑民生生于1968年。他们生于前三十年,成长于计划经济与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在那样“无法无天”的时代,盛行斗争思维、敌我观念、你死我活模式,不仅对陌生人的信任度低,对熟人的信任度也不高,埋下了戾气的种子。或许,随着教育与物质条件的改善,等到在更人性环境中长大的“80后”与“90后”成为社会中坚,在法治逐渐昌明的情况下,社会戾气会终有一天成为过眼烟云。社会是点滴进步的,制度建设要只争朝夕,而民众不妨多一点信心与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