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待遇下毒 致中日两国14人中毒
据新华社电 昨日,曾致10名日本人中毒的石家庄天洋食品厂毒饺子一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日本厚生省2008年1月30日下午通过中国驻日使馆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部分日本消费者食用石家庄天洋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速冻水饺发生食物中毒的情况。当日,日本媒体报道称,自2007年12月底至2008年1月22日,日本千叶、兵库两县3户家庭共有10人,在食用了中国河北省天洋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速冻水饺后,先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此外,我国承德市也有4名消费者因食用天洋食品厂生产的水饺而出现中毒症状。
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采用中日双方共同确认的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检验,中国赴日调查组从日本带回来的分别于2007年10月20日、10月19日、6月3日、11月1日生产的每袋40个、每个14克规格的水饺样品中,均未检出农药。
2010年3月份,中国警方宣布侦破此案。同年4月2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毒饺子案”被告人吕月庭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依法逮捕。
据吕月庭当庭陈述,他在河北天洋食品厂干了15年炊事员,却一直是临时工待遇,不仅月工资比正式工少,逢年过节的奖金更是有天壤之别,“2006年春节时正式工能拿到7000多元奖金,我只得到100元。” 检方指控,2007年7、8月间,吕月庭利用工作之便进入冷库,用注射器向食品厂生产的饺子产品中注射农药甲胺磷未遂。同年10月至12月间,吕月庭使用注射器先后三次进入冷库向大约6至9箱速冻饺子内注射甲胺磷。
公诉方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展示了四组证据。吕月庭及其辩护人对这些证据都表示不持异议。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月庭投放危险物质致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和轻微伤,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