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及一致行动人:
你们报送的《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及一致行动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们公告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核准豁免你们因协议转让而持有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115,429,360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118,429,36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6.3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们应当会同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