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7月27日电(记者 薛天 杨一苗)《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将限高限建。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要严格控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经营。同时,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内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此外,条例还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
(原标题:西安:秦岭沿线建筑将限高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