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 近日,北京连接发生两起精神疾病患者街头行凶的恶性事件。精神病患者为何会出现在街头行凶伤人?谁应该承担对重症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职责?万一危险出现在你我身边,我们又该如何识别和防范?7月24日14时30分,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心理学教研室副主任张广宇做客新华网,与广大网友就此话题进行交流。张广宇表示,精神病人作出造成社会伤害事件的时候,我们对他进行法律责任判定,应该是把他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这时可能他有一些辨识和控制能力受损或者完全受损。
[主持人]张老师,从心理学上来看,精神疾病患者出现伤人、杀人等过激行为的时候,是处于什么心理状态?
[张广宇]从我们犯罪心理学角度研究时,我们更多强调法和精神类之间的关系。其实谈到法律心理应该包括辨识和控制两大类的心理能力。一般来讲,我国刑法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就是以辨识和控制能力作为主要的心理标准,如果一个人的辨识能力已经丧失了,那他的控制能力就没有办法谈了。精神病人做出社会伤害事件的时候,我们对他进行法律责任判定,应该是把他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这时可能他有一些辨识和控制能力受损或者完全受损。
(原标题:张广宇:精神病人做出社会伤害事件时可能有一些辨识和控制能力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