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法警将原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韦毅带上法庭。当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和河池市大化县法院对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负直接责任的3名渎职官员、10名相关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 (新华社记者 周华/图)
新华网消息,2013年7月16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柳州市柳北区三个法院分别对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负直接责任的3名渎职官员、10名相关责任人在内的13个污染事件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其中,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曾觉发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获刑四年六个月。
2012年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7月16日,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曾觉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韦毅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共8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广西新闻网消息,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曾觉发作为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隐患整改不力。而该公司是龙江镉污染的责任污染源之一。另查明,被告人曾觉发从2011年到2012年期间,共收受多家相关企业的现金共计45000元,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一审判处曾觉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据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通报,同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蓝群峰、韦毅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在对辖区内所属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进行日常监管时,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城江区环保局的相关规定。而该厂污水是龙江水污染的污染源之一。此外,被告人蓝群峰、韦毅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多次收受其监管辖区内的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20500元和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前述广西新闻网消息,经专家组调查认定: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厂和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7月1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一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相关人员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
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人员曾宜、李四军、毛文明、高景礼、潘国强、杨远、覃里强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至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同时对上述10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另据中新网报道,由于流入龙江河段的重金属镉数量较大,龙江河污染形势严峻,为确保河流沿岸饮用水安全。广西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受污染河段的水质进行了处理,截止2012年3月28日,共投入的物资曾总计24501408.8元。
广西贺江水污染:5名官员被停职
广西龙江发生镉污染不到2年,广西境内贺江再次出现水体镉、铊污染事件。
据南方周末网报道,2013年7月初,广西贺州贺江上游发生镉、铊等重金属污染事件,被污染河段约110公里。贺江是西江的主要支流,从广西流入广东,在肇庆封开县城注入西江。西江则是广西、广东部分地区的饮用水源。
7月8日下午,广西贺州市人民政府通报称,贺江水污染事件污染源已确定为上游贺州市汇威选矿厂,这一工厂涉嫌私自改变生产工艺并偷排含镉、铊废水,工厂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当天下午,贺州环保局副局长杨中雄就监管不力向公众致歉。
据《南方日报》7月14日消息,环保部华南环科所专家许振成预计,7月20号左右贺江全线水质将达标,整个事件控制的效果好于预期目标,确保了西江不受影响的总体目标。
而据新华社消息,贺州市委7月9日作出决定,对贺江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停职处理:鉴于周声宁、黄强、杨辉考、莫思坚、莫鼎铭在造成这次贺州市贺江合面狮段水污染事件负有对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对周声宁(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强(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予以停职。
同时,责成平桂管理区对杨辉考(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予以停职;责成贺州市环保局对莫思坚(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予以停职;责成贺州市国土局对莫鼎铭(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平桂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予以停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