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7月12日电(记者 阳建 刘良恒)时值高温天气下江河自然水域游泳者溺亡事件频发之际,湖南株洲市曾经广受舆论赞誉的湘江义务救援队,却因采取“捐50元坐船游湘江”的做法,受到公众有违公益宗旨的质疑。虽然当事方强调“有偿捐款”是解决经费不足的“不得已”之举,但这也凸显我国部分民间公益人士或组织“缺血”的困境。
“有偿捐款”遭举报后被叫停
有株洲市民日前举报称,湖南株洲市民间人士创办的湘江义务救援队从6月下旬开始接受市民“有偿捐款”。市民在至少“捐款”50元后,可乘救援队的快艇畅游湘江半个小时。
作为公益组织的救援队接受“有偿捐款”,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民众在网上或者面对媒体质疑,认为救援队此举违背了公益性质,义务救援设备不应用于商业运营。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湘江义务救援队的确存在“有偿捐款”行为。事情曝光后,随着海事和民政部门介入调查,“有偿捐款”被制止。
株洲市地方海事局称,湘江义务救援队的这种行为,涉嫌变相营运,将加强检查和指导,不允许这种行为存在,已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
作为湘江义务救援队的登记管理部门,株洲市民政局官员告诉记者,该救援队只能接受社会捐赠,不具备主动募捐资格,而且经营水上项目没有在工商等部门登记。民政部门已经约谈了救援队负责人,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据核实,湘江义务救援队“有偿捐款”行为是从6月28日开始,到7月1日被叫停,只持续了短短几天时间。
“创收”是为缓解经费不足?
民间义务救援队的成立与湘江屡发溺亡事件直接相关。2011年6-7月,湘江株洲主城区沿岸溺亡了13人,引起了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强烈关注。2011年8月,株洲市冬泳协会成立了16人的湘江义务救援队,队员自费购置了摩托艇等救生设备,每天下午3时至晚上10时安排6个队员在湘江一桥至四桥之间巡逻救援,直到夏天结束。
据介绍,湘江义务救援队开展巡逻以来,截至目前已救起16名溺水者,受到社会各界赞誉。为更好地实施救援,2012年夏天救援队又添置3艘快艇,同时安排队员在河岸劝退没带救生设备的野泳者。
湘江义务救援队队长邹国良告诉记者,由于救援设备要维护,队员要吃饭、坐车,仅靠自身筹措经费已不能维持运营,于是救援队开始四处奔波,向政府求助。最终,株洲市政府今年6月决定每年给救援队拨款10万元,但不够维持运营所需的25万元。
在“有偿捐款”被曝光后,湘江义务救援队陷入了质疑和非议之中,有人说此举不仅违背公益性质,更有打着公益幌子牟取私利之嫌。针对上述质疑,邹国良表示,实行“有偿捐款”完全是为了应对经费不足,不是为了牟取私利,也没有违背公益。
“市里一方面要求我们扩大巡逻范围,而一方面救援队经费却不足,我们就想到了让市民坐船游览、帮企业宣传等方式获得捐助,我不认为这违背了公益。”邹国良说。
株洲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主任黄童华表示,湘江义务救援队为守护市民安全作出的贡献值得肯定,也的确面临经费困难问题,但“有偿捐款”做法不被认可,此举是否是为了牟取私利则无法判断。
公益组织健康发展期待社会合力
一边是江河自然水域溺亡事件不断,兼之少数地方还曾出现“挟尸要价”冲击社会观感和道德底线,另一边却是凤毛麟角的公益救援队因为“经费不足”搞“有偿捐款”……这些情况再次凸显公益组织如何维持运营的难题。
“资金是主要瓶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朱旭峰认为,按照国外民间组织的生存模式,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企业和社会的大量捐助,但我国企业和社会捐助民间组织的氛围还不是很浓厚,同时目前政府专项资金资助和采购服务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黄童华表示,社会公益组织以自我管理为主,如果政府大包大揽就不符合社会团体的发展要求,也背离了公益组织的初衷。不过,她认为,如果公益组织分担了一定的政府职责,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
黄童华还指出,现在社会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公益组织应该完全无偿服务。实际上,根据国际惯例,公益组织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来营利,但必须注册下属公司正常经营才行。而且,下属公司所获营利必须用于所属社团的事业发展,不能被私分。
在自身筹措经费方面,记者在民间组织发达的广东地区了解到,一些民办非企业组织除了承接政府采购项目之外,还通过社会渠道广泛开辟资金来源。
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梁幸枝告诉记者,该中心近年来建立了资助人制度,与两家企业签订资助协议,由这两家企业常年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两家企业不介入具体运营,也无权干涉具体民调项目。这使组织不仅获得了资金来源,又保证了独立性。
(原标题:公益组织如何走出"缺血"困境——透视湘江义务救援队"有偿捐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