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豁免对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单位公告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核准豁免你单位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增持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54,037,755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该公司258,867,168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3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单位应当会同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