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早报记者 陈燕
昨日起,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这一消息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因为从今往后,“常回家看看”将不仅是一句关于孝道的道德宣传标语,更是写入我国法律的关于“精神赡养”的规定。
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正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江苏无锡北塘区法院在7月1日上午对一起老人诉请女儿“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作出了此案例的全国首例判决。
七旬老太被赶出家门
储老太太今年77岁,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她与老伴把老房子卖掉,与两个子女协议好,今后居住到女儿位于北塘区某小区的一套一楼房屋直至寿终。卖房得到的钱给女儿,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2009年8月老伴去世后,储老太太自协议签订后一直居住在上述小区。原该是儿孙绕膝的美好生活,却因与女儿一家渐生不和,老太太自2012年8月搬离了女儿家。
储老太太称自己是被赶出来的,女婿还将自己的东西乱扔,把门锁换掉,当时还报了警,之后老人都无法回去将衣服被褥取出。她还委屈地表示,此后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虽然女儿、女婿也有自己的说法和因由,无奈今年4月3日,储老太太还是向当地的北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同时支付其在外租房的租金以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
处罚:罚款至拘留
虽然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北塘区法院还是依照新的法律规定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老太太储某的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朱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
最为关键的是,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精神赡养”并非首创
虽然第一例判决已作出,但对于该法的新修订的讨论至今仍有不小争议,不少人对于将“常回家看看”此类原本属于“精神赡养”的要求量化为法律规定是否合适存在疑问。
其实,对“常回家看看”进行立法,并不是中国首创。据了解,在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
而在作出判决的北塘法院院长袁挺看来,尽管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但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进而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
因此,今后如何让“常回家看看”不成为子女负担,如何为子女创造条件更多地探望父母,比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赡养人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些将成为中国整个社会的新课题。
相关法律规定
妥善安排老人住房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