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项生源将被害人抛弃时,即有证人目击,且随后报警,此时被害人已经死亡;项生源辩称其离开现场时被害人仍能说话,没有证据证实;项生源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
早报记者 张刘涛
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萧山18年前涉嫌劫杀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真凶”项生源,当天下午浙江高院驳回项生源上诉,核准嘉兴中院此前对其的死缓判决。该判决将在宣判5日后生效(7月2日)。浙江高院昨日也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彩华亲属等)要求二审改判项生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9万余元的诉求。
今年5月30日,嘉兴中院一审判决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彩华亲属等)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此前,该案被认定为由萧山籍的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参与并实施,1997年,上述4人及另一原判被告人王建平,被指控分别参与两起出租车劫杀案,一起盗窃案及另一抢劫案,被法院分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今年6月25日,浙江高院对该5人进行再审,检方承认原案判决存在错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真凶”:没有杀人的故意
项生源,男,41岁,杭州萧山人。199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法院判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2月23日,因涉嫌在1995年实施了劫杀萧山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案被警方刑事拘留,今年1月被批准逮捕,随后项生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嘉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5月22日,根据浙江省高院指定管辖,嘉兴中院公开审理该案。当月30日,嘉兴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项生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项生源认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原判定性不当;其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未死亡,被害人死因不明;请求从轻处罚。项生源的律师表示,该案侦查机关提取、制作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存在瑕疵的问题,按规定,相关证据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应予以排除。而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认为,原判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过低,请求法院二审改判。
庭审出现新线索
昨日庭审中,项生源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申请,要求本案证人董建敏及另一新发现的知情人徐兰芬(音译)出庭作证,以证明相关证据存在瑕疵及项生源坚称其离开时,徐彩华并未死亡。
律师表示,董建敏的证言与本案另一目击者赵丽娟证言相矛盾。按照董建敏的描述,当时其看到的是一辆红色面包车,而并非夏利车,这与本案事实存在矛盾,应不予采信。另外,自始至终,项生源及辩方一直承认项在当年的确对徐彩华有伤害行为,但并非杀害行为,在项离开前,徐还能与项对话,这与尸检报告所证明的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结论不符,且检方也并未有直接证据证明项对徐实施了杀害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法律原则,法院至多只可认定项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律师介绍,在调查中,他们曾发现一条新线索——当年案发时,一名叫徐兰芬的被害人亲属,在案发后到达现场并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了被害人家属。按照当时徐的描述,她到达现场时,徐彩华并未死亡,并要求家属尽快到现场。
而徐兰芬存在的真实性,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徐彩华丈夫徐祥华确认。徐祥华称,知情人真实身份是其妻表兄的爱人,当时确为第一个电话通知家属的人。
辩护律师认为,徐兰芬的说法与项生源此前坚称其离开时徐彩华仍能说话,其只是实施伤害行为并没有杀人行为的描述一致。
辩方相关意见未被采纳
不过,辩方提出的相关意见及证人出庭申请昨日未被法庭采纳。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徐兰芬”线索,法庭表示,刑案辩护律师具有调查权力,所谓的徐兰芬相关线索,应由辩护律师进行调查,而非法庭进行,故不予采信。
浙江高院认为,项生源因琐事纠纷,采用石块砸头面部、捂嘴、掐颈等足以致命的手段击打被害人徐彩华要害部位,并将其抛弃路边,致被害人死亡,足以表明项生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正确。高院认为,侦查机关于1995年案发时制作的证人证言及尸检报告等证据,均有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照片等予以证实,项生源除对被害人当时被抛弃现场的状况提出辩解外,其余所供均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侦查机关对相关证据中的瑕疵已作出补强,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浙江高院认为,项生源将被害人抛弃时,即有证人目击,且随后报警,此时被害人已经死亡;项生源辩称其离开现场时被害人仍能说话,没有证据证实;项生源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同时,鉴于项生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其亲属代为预交部分赔偿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原判量刑适当,原判酌情判令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数额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