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广东省高院认定“发廊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犯罪”的说法,有北京民警介绍说,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据了解,按公安部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广东省高院的上述意见让许多公众产生了会纵容“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泛滥的担忧,如有论者甚至质疑:“ 波推 不算卖淫,戴套还算强奸吗?”
这样的担忧、质疑当然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显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因为在这里,“查处手淫之类色情服务”与“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犯罪”,实际上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前者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层面的“行政处罚”问题,而后者则是涉及《刑法》层面、事关“罪刑法定”刑罚原则的“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诚如广东省高院日前在其官方微博中解释的那样:“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也就是说,“刑罚”上的卖淫,与“行政处罚”上的卖淫,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刑罚上的“不构成犯罪”,并不等于在治安管理上“不构成违法”。
事实上,对比一下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便不难发现,两部法律针对“卖淫”的处罚原本就是明显不同的。《刑法》中,纯粹的“卖淫嫖娼”本身,其实一直都“并不构成犯罪”,其中并无“卖淫嫖娼罪”的罪名,对应的仅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意味着,即便“手淫属于卖淫”,卖淫者本人也并不构成犯罪,可能构成犯罪的仅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者。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仅仅“卖淫嫖娼”本身就已构成违法。
当然,要想彻底祛除因“发廊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犯罪”的解释引发的公众质疑,应尽快对“什么是卖淫”、“手淫是否属于卖淫”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而上述媒体引用的“公安部解释”,显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依据我国《立法法》,“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而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疑都属于全国人大负责解释的法律。
湖北荆门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