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环保工作千头万绪,不只是司法问题,更要端正地方官员的政绩观,使其认识到发展不能以环境为代价。但毫无疑问,严厉打击污染犯罪,是当下对付环境问题的猛药之一种。李克强总理说:严厉打击食品违法,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要让犯罪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打击污染也同样适用这个道理。目前,刑法已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也针对具体的案情做了细化,“重典”已经具备,关键要看司法机关能否用足法律、打出重拳,保住一方青山绿水。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
——两高公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详细]
——【权威解读】——
·降低门槛提高环境犯罪成本
环境污染犯罪在刑事司法上究责难,具体表现在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从诉讼的流程上看,似乎每一步都步履维艰。以立案难为例,这在执法中更多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但与立法也不无关联,比如被诟病已久的入罪门槛过高。 [详细]
·污染致30人以上中毒可定罪
《解释》第二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详细]
·污染环境致1人重伤即可入刑
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 [详细]
·界定“严重污染环境”14项认定标准
新解释结合办案中存在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并认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 [详细]
·危险废物交无资质者处理属共犯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 [详细]
·8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
这8种情形分别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