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已有标准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