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俞立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将于今天由常委会表决。此次修改稿中宽容失败,对按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私利的,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条款,被修改为“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昨天介绍,上海正处于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期,要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科学发展的先行者,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改革创新是上海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方针,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的根本所在。
法无明文规定可积极尝试
政府本身成为改革创新的关注点之一,决定修改稿对政府职能改变进行了明文规定,要求本市按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促进改革创新,修改稿还鼓励政府部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范畴积极尝试。要求本市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浦东先行先试
在积极争取、贯彻落实国家授权的各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修改稿明确表示,应充分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将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运行方式、改革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优先考虑纳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鼓励其他区县开展各类专项改革创新试点。对试点成熟的改革经验积极向全市推广。
激励机制扩至所有单位
针对以往政府部门过多干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的情形,修改稿还规定,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尊重其自主权,不得干预其实施改革创新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改革创新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主动予以解决。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提请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修改稿还将改革创新纳入绩效考核和相关责任豁免的主体从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扩至所有单位和个人。法制委员会认为激励保障机制应支持全社会改革创新的制度设计,除政府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外,也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实施相应的考核制度支持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