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问答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昨日公布。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列为“严重污染环境”。
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等等。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能够有效解决办案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