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
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并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研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新药临床试验费用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
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给予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注:上述三项试点政策有效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点范围主要限于在张江高新区范围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