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大河报》6月8日报道,自从2013年4月25日被当庭宣判无罪后,6月7日,李怀亮再次来到河南平顶山中院参加赔偿听证会。这一次,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万余元(此前报道为379.67万元)。同时,他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
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为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公安机关批捕。此后,此案历经三次一审判决,但判决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驳回重审。2004年,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即“死刑保证书案”。
据《法制日报》4月25日报道,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某某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李怀亮先后做了10次供述,其中前两次未供述犯罪事实,第三次至第八次做有罪供述,第九次后翻供并持续至今。据李怀亮讲,他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和诱供所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及物证鉴定意见,仅能证实郭某某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某某所有,不能证实郭某某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李怀亮归案后的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侦查人员存在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因此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李怀亮同监室3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四是侦查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照片仅能证实李怀亮身上划有血痕,不能得出此伤痕系其作案后抛尸所留。
据《京华时报》5月12日报道,自4月25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之后,死者郭某的家属因完全无法接受判决结果,连续两日赴平顶山政府讨要说法。对于被害人家属,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安抚和经济救助工作,并正确引导被害人家属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5月11日,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表示,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李怀亮的无罪判决已经生效,法院已通知李怀亮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检方申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的重大作案嫌疑,此案与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但是,李怀亮被判无罪,也就意味着12年前的杀人凶手还没有得到惩罚,公安机关将重新立案侦查,尽最大努力缉拿真凶。
而据《大河报》6月4日消息,6月3日,李怀亮正式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显示,李怀亮提出379.67万元的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平顶山中院已正式对此立案。
据前述《大河报》6月8日报道,在6月7日的赔偿听证会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代理人要求变更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此,顶山中院赔偿办主任许道印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院不当之处造成的伤害,对李怀亮及其家人表达歉意,希望李怀亮能接受道歉。
李怀亮的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能拿出书面道歉书。许道印表示,将和有关领导研究后再给答复。
和6月3日提出的379.67万元赔偿数额相比,这次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两个代理人又拿出了新的证据,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许道印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李怀亮和家属及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事宜将和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另行答复。
国家赔偿,怎么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10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据《新京报》当时报道,5月12日,赵作海和商丘市中院5月12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写着:申请人赵作海,因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商丘市中院一次性支付赵作海国家赔偿金5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赵作海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撤回赔偿申请。
据南方周末网早前报道,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